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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德宏户口转入条件

2014-07-28 09: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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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各单位:

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是推动城镇化、工业化发展的重要支撑,是转变发展方式的本质所在。加大城乡统筹力度,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向城镇居民转变,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破解“三农”难题,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实现德宏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重大举措。为有效缓解城乡人力资源矛盾,鼓励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推动德宏城乡统筹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和经济社会协调、和谐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意见》(云政发〔2011188号)精神,结合德宏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重大意义

(一)我州统筹城乡发展成效明显。近年来,州委、州政府始终把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作为全州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断加快全州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加大城乡社会事业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城乡居民生活质量明显改善,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2008年以来,我州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推进“一元化”户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向城镇合理有序转移,吸纳有条件的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2008年至今,全州城镇共办理迁移落户手续4007人,统筹城乡发展取得初步成效。到2010年底,全州城镇化率达34%,比2000年提高11.2个百分点,城乡居民收入分别达13788元和3368元,分别是2000年的1.9倍和2.9倍。

(二)推进统筹城乡发展任务艰巨。虽然我州统筹城乡发展迈出了步伐,但城镇化发展水平不高、城乡人口比例悬殊、城乡收入差距大、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不均衡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变,城乡差距仍在不断拉大。我州城镇化率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5.2个百分点,比全省低1.2个百分点,城乡居民收入比达4.091,远远高于全国3.231的平均水平,略高于全省4.061的平均水平。特别是由于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原因,我州现行的户籍改革仅从放宽户籍迁移准入条件、改革学生落户办法、放宽购房落户条件等方面推进,附着在户口上的医疗、教育、社保、就业等权益调整配套改革尚未展开,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农村居民转户积极性不高。目前,我州城镇户籍人口占全州总人口比重较低,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率与城镇化率相差较大,各县市(区)之间的发展极不平衡。城乡二元结构十分突出的问题,已成为我州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和谐发展的重大制约,推进城镇化发展形势不容乐观,加快城乡统筹发展任务十分艰巨。

(三)加快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有利于促进城乡共同发展。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转变为城镇居民,既可为城市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产业工人,使城市社会服务获得稳定的人力资源支撑,促进城市二、三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又可使农村富余劳动力从传统农业生产中分流出来,逐步集中土地等生产要素,实现农业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从而富裕农民和繁荣农村,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协调发展。

(四)加快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有利于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既可推进城乡资源要素有序流动,实现生产要素和资源要素合理配置、聚集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发展成本,又可改变进城农民的生活方式,增加需求、刺激消费、拉动生产,有效扩大内需,优化经济增长结构,提高我州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水平。

(五)加快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有利于促进新农村建设。农业转移人口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并获得较好发展机会,可以有效融合城乡关系,既可推进城市现代文明、生产技术向农村辐射和推广,帮助农村居民提高开放意识和生产技能,又可促进城市资源要素向农村延伸,改善城乡资源配置,扩大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影响作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环境改善,从而加快新农村建设进程。

(六)加快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有利于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放宽城镇户籍限制,让农业转移人口真正成为城镇居民,改变农业转移人口在城乡之间的两栖状态,并使其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可消除城镇常住人口由于户籍不同而形成的福利差异,有效降低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的生存成本,明显提高生活质量,吸引更多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形成稳定的产业工人群体,实现城镇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七)加快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有利于促进社会长治久安。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给予在城镇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平等的市民待遇,有助于缩小不同户籍人口之间的权益和收入差距,解决农民工流动性过大等问题,促进进城农民安居乐业,化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不和谐、不稳定因素,有效防范和降低社会风险,降低社会管理成本,保持经济社会发展良好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明确鼓励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思路

(八)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总体要求,以促进进城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在城镇落户为突破口,以稳定和维护农业转移人口原有的权益为着力点,以确保农村转户进城居民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权益和待遇为推手,以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发展城乡经济为目的,着力完善各项制度和改革配套措施,逐步缩小附着在户籍上的政策差异,形成科学的人口管理机制,畅通城乡要素流转渠道,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形成城乡区域人口的合理布局,加快德宏城镇化发展进程。

(九)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循序渐进。加强制度设计,明确阶段性实施目标,强化城乡政策的有效衔接,通过稳健、持久运作,分阶段、分群体、分区域推进,实现人口有序聚集、资源优化配置。

──以人为本、自愿有偿。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转户自愿、退地自愿有偿,从制度上、政策上保障农民自愿转变身份,充分保护好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的合法权益,让农民带着资源、带着保障、带着资本、带着资金、带着尊严进城,成为城市建设新的力量和生力军,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各种资源要素有序流动。

──综合配套、统筹推进。健全制度体系,完善配套政策,推进机制创新,提高改革效率;强化统筹协调,注重制度配套,完善服务方式,依法办理转户手续,确保农村转户进城居民享受更好的生存环境和发展条件,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得到更好地建设。

──立足实际、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和兼顾政府、企业、农村居民的承受能力,兼顾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不同地区发展差异,注重因地制宜、就近就便,引导农民向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县城及其重点镇转户。防止损害农民利益、防止出现农民流离失所。

──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既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又要调动企业、社会力量;既要加大各级财政投入,更要充分挖掘现有政策潜力,整合政府各职能部门资源,共同推进转户工作。

(十)工作目标。结合德宏城镇体系建设现状,统筹考虑全州各类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环境条件、综合承载能力,以县城和乡镇驻地为重点,全面放开县城和建制镇,逐步建立城乡人口与资源要素有序流动的制度体系,引导、鼓励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力争“十二五”期间每年实现2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十二五”之后每年实现1.5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逐步使新生代农民工能够全部转变为城镇居民,有条件的农民工大部分转变为城镇居民,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能够基本在城镇稳定下来并获得发展,地已用未转非人员的城镇居民身份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到2020年全州城镇新增户籍人口20万人左右,城镇户籍人口占全州总人口的比重上升到36%左右,城镇化率达50%左右,基本实现全州城乡人口在城镇和农村合理布局。

三、放宽城镇户籍准入条件

(十一)放宽迁移落户条件。德宏籍居民,在芒市勐焕街道办事处、瑞丽市勐卯镇、盈江县平原镇、陇川县章凤镇、梁河县遮岛镇有合法稳定职业或者有合法稳定住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均可在居住地落户。

德宏籍居民申请在乡镇就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可在实际居住地办理。

(十二)放宽投靠落户范围。德宏籍居民,3代以内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在被投靠方的合法稳定住所(即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取得自有产权房、租住房)所在地城镇落户,不受条件限制。

(十三)放宽户籍管理办法。取消大中专毕业生落户限制。德宏籍农村居民,入学时已将户籍迁离农村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允许在城镇合法稳定住所或县级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先落户、后就(创)业。

德宏籍农村居民,参军离开农村的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年的士官,退役后愿意到城镇落户的,允许在城镇合法稳定住所或县级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

(十四)放宽外省籍农村人口在我州落户条件。在我州城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外省籍人员,在德宏州投资兴办实业且3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1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取得中级技工资质或被聘为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被德宏州县级以上政府评为优秀农民工或受到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均可在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城镇落户。

四、建立住房保障机制

(十五)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购买自有住房。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在城镇购买普通商品房或政府保障性住房,加大在交通便利地段规划建设以公共租赁房为主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公寓。认真做好城乡居民住房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全力做好转户进城居民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缩短房屋登记时间;同时做好原驻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建筑(附着)物的保留、退出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六)改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的居住条件。在城镇有合法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云南籍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条件的可在当地申请租住公共租赁房。鼓励用人单位利用空置房、空闲地,改造、建设主要用于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居住问题的保障性住房,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有关税费减免政策。

五、建立就业、创业扶持机制

(十七)鼓励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就业和创业。自主创业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与城镇居民同等享受我州现行的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创业项目属微利项目的要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引导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在通过“贷免扶补”政策扶持成功创业后,市场前景好,按期还款,继续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解决后续发展的资金问题,帮助其扩大经营规模。

在分配补助就业专项资金时,应考虑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就业人数等因素,对就业人员较多、就业压力较大的县市,要给予适当倾斜。

新招用农业转移人口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2%)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并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十八)加强对进城就业创业农业转移人口的技能培训。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强化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培训比例。统筹各类教育培训资金,对农业转移人口教育培训给予倾斜,对符合条件参加培训的农业转移人口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确保农业转移人口都能接受不少于一次的有效专项职业能力或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职业培训长效机制,加大对具有专项职业能力或初级技工水平农业转移人口的技能等级提升培训和技能鉴定扶持力度。加大退役士兵城乡一体教育培训力度,完善扶持退役自主就业优惠政策。

六、落实完善医疗及养老保险等政策

(十九)为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建立城镇医疗保险。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只可任选一种参保。

有用人单位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为其办理手续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按照我州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没有用人单位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可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按我州城镇居民享受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如参保登记、缴费标准及程序、待遇支付标准等。

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工作的,由就业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业转移人口就医提供服务,为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提供便利条件。具体实施办法按照《云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二十)完善养老保险办法。农村转户进城居民有用人单位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按照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税前列支,个人按照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农村转户进城居民没有用人单位的,可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缴费月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有困难的,可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

农业转移人口在转为城镇居民前,已参加“老农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办理落户手续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家、省、州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十一)完善失业保险办理。农村转户进城居民,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其办理手续参加失业保险。对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要及时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按照规定给予其享受政策咨询、职业指导等公共服务,对符合规定的,给予享受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对属于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给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农村转户进城居民转户前以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关系予以保留,缴费年限与之后按照城镇职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失业后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对待。农村转户进城居民转户时,转户后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按城镇职工对待。

(二十二)完善工伤保险办理。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后,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经办程序及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十三)完善生育保险办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为其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其参保登记、缴费标准及程序、待遇支付标准等按照我州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十四)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农村转户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全景式、多样化、有深度的宣传活动,对建筑、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农村转户进城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行业作为重点进行深入的政策宣传,提高农村转户进城务工人员的政策知晓度和维权意识。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村转户进城务工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断提高合同签订率,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积极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根据《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及三个配套办法,加快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建立健全,努力从源头上遏制拖欠克扣工资问题的发生,力争5年内完成劳动保障网络化网格化建设,实现对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的全面监控,整治非法用工,确保侵害农村转户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得到及时查处。

七、建立完善教育保障机制

(二十五)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接受公平的义务教育。进入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收为主”的原则,在居住地一视同仁就近入学。

落实好省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优化配置城镇公办优质教育资源,逐步提高公办学校和优质学校招收进入城镇农业转移人口子女的比例。

州、县级财政根据所属民办学校招收农业转移人口子女的在校学生人数,按照公办学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划拨补助经费,用于提高民办学校教育质量和水平。

(二十六)为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提供更多中等职业技能教育。进入我州城镇的云南籍农业转移人口义务教育段子女,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的“免补”有关政策,其收费、管理等与当地城镇居民子女完全相同。

进入我州城镇的云南籍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均可参加全省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入学报名和录取,与其他在校生同等享受助学金、奖学金和减免学费政策。

八、完善农村土地管理机制

(二十七)保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德宏籍农村居民整户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城镇落户的,保留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村集体及各级政府不得强制要求其退出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整户转户为城镇居民的可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至本轮承包期满,村集体及各级政府不得强制要求其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部分家庭成员转户为城镇居民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在承包期满后仍由该户未转为城镇居民的家庭成员继续承包。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明晰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鼓励整户家庭成员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退出承包土地,退出的承包土地交回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和管理。退出承包地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由村集体或承包该地的新户主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适当补偿。承包该地的新户主可以享受与该承包地相对应的各类农业、农村补贴。

(二十八)保留宅基地及农房权益。德宏籍农村居民整户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城镇落户的,可保留宅基地及自有农房权益,并严格执行11个宅基地政策及标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强制要求其退出原有宅基地及农房。加快农村宅基地及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明晰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在农村的宅基地及农房权益。鼓励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在本行政村内以流转方式有偿转让或退出宅基地。农村转户进城居民转让或退出宅基地后,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权利。

(二十九)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分配权。德宏籍农村居民整户或部分家庭成员转户为城镇居民的,原已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分配权的人员,保留转户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资产收益分配权,直至本人死亡,其家庭成员无继承权。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将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股份形式量化到集体组织和农民个人,使农民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东,确保农村转户进城居民不因为户籍变化影响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解除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对丧失资产权益的后顾之忧。

(三十)盘活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和资产权益。建立完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和机制,以市场化方式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规范流转,流转必须经过三分之二的村民同意,并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支持城镇企业和个人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规范流转。开展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收集发布、市场交易、政策咨询和办理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的服务;政府有关部门或村民委员会通过土地退出的补偿—整治—流转或置换方式,帮助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实现宅基地、承包土地和林地有偿退出;实施对农村资产流转的金融信贷支持,简化农村资产抵押贷款程序、降低贷款门槛,扩大面向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的农房、林权抵押贷款,

九、稳定计划生育政策

(三十一)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在5年内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实行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从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次月算起。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和奖励政策,过渡期满后则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和奖励政策。过渡期内原符合生育第2个子女政策的,可在户籍迁入地申请再生育,其再生育的子女可在城镇正常落户。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过度期内除“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的”和符合条件的再婚生育外,限制生育第3个子女。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过渡期内执行国家、省、州的有关生育奖励政策,包括国家奖励扶助制度、国家特别扶助制度、国家和省“少生快富”制度、云南省“奖优免补”政策以及州计划生育家庭系列保险补助政策等。过渡期内,原由中央和省财政支付涉及的奖励扶助金、“少生快富”奖励金等奖励经费,继续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补助。个人身份发生变化,转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员的,从身份转变后的次月起,实行城镇居民的生育和奖励政策。本条规定的计划生育和奖励政策适用范围。只适用于户籍在云南省境内的公民,且适用于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即“农转城”,不适用于“城转农”后又“农转城”的人员。

(三十二)农村转户进城居民享受户籍迁入地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孕产妇,可在户籍迁入地申请享受户籍迁入地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国家防治艾滋病“四免一关怀”政策。

十、完善基本公共服务

(三十三)建立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创业发展绿色通道。提高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服务水平,依托政务服务中心、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和各类公开办事平台,拓宽农业转移人口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渠道,简化办事流程、减少办事环节、公开办事程序,提供“一站式”便利服务,使农业转移人口能够快捷办理户籍迁移登记手续。

(三十四)增强城镇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承载能力。加强对中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强化产业支撑,把中小城镇特别是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作为推进农业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的重点。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科学规划城镇学校布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加快新建和扩建一批幼儿园、中小学、中职学校,增强城镇接收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入学的能力。科学合理配置城乡公共医疗服务机构,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建设步伐,提高城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大保障房建设力度,重点在新兴产业集中、务工人员集中的城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选取交通便利地段、加快建设一批主要供进城务工就业转户人群居住的保障房。

(三十五)强化对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的社会救助。全面了解掌握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的户数、人口,做好相关救助政策的衔接工作,最大程度地对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因失业、疾病等原因出现生活困难,符合有关规定的,按照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给予救助。同时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帮助农村转户进城居民按照规定解决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和医疗困难。加大对孤残儿童救助力度。健全和完善高龄津贴制度,努力为农村转户进城居民提供服务;加大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社区自治服务功能,为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优质便利服务。

十一、加强统筹推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领导

(三十六)强化组织领导。全州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工作的领导,及时成立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定期研究决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督促检查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加大改革工作的推进力度。各级要建立和完善实施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部门领导责任制,并纳入干部年终考核内容。建立完善州、县市(区)监督网络,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损害进城农民利益和权益的部门和人员,要进行问责或给予纪律处分,违反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十七)完善工作机制。要以县市(区)为主体,整合各级各类建设项目、民生扶持政策、奖励补贴资金,并增加各级政府财政投入,加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城镇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承载能力。要客观把握我州县级城市多、城镇居民少、城乡差距大等实际情况,在区域规划调整、加大城乡统筹等方面积极探索、稳步实践,促进城镇人口合理聚集。要建立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工作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增加必要的投入。各级发展改革、公安、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各尽其责,为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切实保障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十八)加大投入力度。各县市、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具有充足的资金保障。州直有关部门要加大向省级有关部门的汇报沟通力度,积极争取上级对我州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主导作用,将统筹城乡发展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积极调整财政预算支出结构,千方百计筹措资金,足额安排工作经费,大幅度增加对统筹城乡发展的投入力度,并积极整合有关项目资金,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实施好对转户居民养老保险的补助和对吸纳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就业企业社保缴费的补差,有效增加城市基本公共服务,搞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教育、卫生、文化等公益事业,为转户居民尽快融入城市社会、集中精力投入城市建设创造必要的基础条件。同时,要始终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点,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公共服务覆盖,不断缩小城乡差距,努力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三十九)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全景式、多样化、有深度的宣传活动,在全州广泛宣传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有关政策内容,对所涉及的重点群体深入开展政策讲解,引导并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广泛凝聚社会力量。在州内各类媒体上设置宣传专栏,积极宣传工作成效,为群众答疑解惑,搭建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桥梁,形成全社会支持、理解、参与的良好氛围。同时,要把各项政策纳入有关部门干部培训教学计划,全面提高政策执行人员对政策的认识、理解和执行水平,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