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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宜兴户口转入条件

2012-11-20 15: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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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宜政发[2003]121

为进一步加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力度,打破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全面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指取得房产证且实际居住,下同)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迁条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现根据《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2号)和《无锡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3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我市贯彻意见: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管理制度

200351起,全市城乡居民实施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等户口性质,统称为“居民户口”。办理户口迁移时,使用的《户口迁移证》不加注户口性质。

二、进一步放宽优秀技术人才户口迁入条件

1 海外留学人才来宜创业服务,准予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来宜落户。

2 经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引进的各类优秀和紧缺人才,准予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来宜落户。

三、进一步放宽投资、购买商品房人员户口迁入条件

1 在我市兴办实业投资达一定数额且连续两年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来宜落户。

2 在我市兴办实业投资达一定数额且连续两年年纳税达8万元以上的外省市驻宜企业,其法人代表、大专以上学历的各类经营管理人员,其人事关系和劳动保险已纳入我市管理的,准予本人落户,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宜落户。

3 在我市合法经营的个私企业业主,连续两年年纳税1万元以上,准予本人落户,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宜落户。

4 在我市宜城、丁蜀两镇建成区内及环科园内购买商品住宅房,人均建筑面积达20平方米以上,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宜落户。

四、改革大中专、技职院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

凡被我市大中专、技职院校录取本省籍的学生,入学时根据本人自愿,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

毕业后要求办理户口迁出时,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直接从家庭户口所在地迁往工作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学生本人要求迁移户口的,准予办理迁移手续。

五、进一步推行外来务工人员落户政策

1 被我市企业合法录(聘)用并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满10年,在本市自购人均建筑面积达2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宅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宜落户。

2 具有中专或技校毕业以上学历,被我市企业单位录(聘)用并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满3年,在本市自购人均建筑面积达2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宅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宜落户。

六、进一步放宽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投靠子女的条件限制

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本市居民,其配偶投靠不受结婚年限限制;子女投靠父母,放宽到未婚子女,且不受年龄限制;父母投靠子女,不受身边无子女的限制。

七、严格执行政策,提高办理效率

改革和加强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适时调整有关具体政策,是适应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对提出申请,符合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及时受理审批,并承诺服务规定期限内办结。

本意见未涉及事项按原规定执行,凡有关户籍管理政策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