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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熟户口转入条件

2012-10-29 1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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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户籍准入登记办法

常政发〔2003116

第一条 为适应常熟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省和苏州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凡居民在我市登记的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第三条 在本市申请户口迁移实行条件准入制。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基本条件的人员,要求将户口从外市(县)迁入本市或在本市城乡之间迁移的,经有关部门受理,符合本办法的准予迁入。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

在本市范围内申请迁移的,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准入登记制度。

第四条 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凡新出生的本市农民子女统一按城镇居民登记。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居住房屋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或租住属公有产权并领取使用权证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各类工作,且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包括退休人员退休工资等其他合法的社会保障,人均收入不低于常熟市最低生活保障线。

第六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人事局受理: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

(三)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被单位合法聘用(办理特聘工作证),已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工作满2年,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常熟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

(六)因家庭实际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七)需人事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上述(一)至(三)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

第七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一)因家庭实际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二)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的技术、管理人员;

(三)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毕业的常熟市生源技、职校毕业生;

(四)往届技校、职校毕业生被单位合法录用,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年龄在30周岁以下,工作满2年,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五)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

(一)在本市投资(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累计纳税人民币5万元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整户迁入;

(二)购买城区、各镇建成区成套商品住房,单身人员应达50平方米以上、已婚人员应达75平方米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用,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或经商、兴办产业,具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整户迁入;

(三)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四)结婚后需投靠的外市无业城镇或农村配偶;

(五)需投靠子女的城镇退休(无业)父母或农村50周岁以上的父母;

(六)本市居民户口迁往农村合法固定住所的;

(七)需公安机关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凡被本市范围内(含苏州市)各类院校录取的本市籍学生,入学时不再迁移户口,被外地院校录取的,允许不迁户口的可不迁,均待其毕业后根据分配去向直接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不迁户口的农村学生均按城镇居民登记。被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外市籍学生,户口迁移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凡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一条 本市居民在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户口迁移和农民子女出生、录取学生办理的城镇居民登记,只作户籍变更登记,如涉及经济、土地分配和计划生育等问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部门做好本办法实施前的户籍资料备份存档工作。

第十二条 凡提出申请要求的人员,应根据申请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材料要求由相关受理部门负责确认。

第十三条 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迁入本市的人员,统一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至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由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当年外市县院校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凭加盖市人事部门专用章的《户口迁移证》至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本市中专(含技工)以上毕业生凭学校签发的加盖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专用章的“毕业生户口迁移通知”至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121日起施行。原有关户口准入登记规定同时废止。

公安系统办理须知

常熟市政府于20031118颁布了《常熟市户籍准入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03121日起实施。现将《办法》的有关内容和涉及公安机关的工作要求告知如下:

一、户口准迁基本条件:凡申请迁入常熟市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在迁入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二个基本条件。如果仅在常熟购房,而人仍在外地居住生活、工作的,或者虽在常工作生活,但无合法固定住所的,都不符合基本条件,不予准迁。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

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只要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一个基本条件,就可办理迁移登记。

二、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居住房屋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或租住属公有产权并领取使用权证的房屋。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各类工作,且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包括退休人员退休工资等其他合法的社会保障,人均收入不低于常熟市最低生活保障线。

三、由公安机关受理的人员及申请人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在本市投资(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累计纳税人民币5万元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整户迁入:需提供营业执照、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已婚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无业人员无业证明。

(二)购买本市城区、各镇建成区成套商品住房,单身人员应达50平方米以上、已婚人员应达75平方米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用,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或经商、兴办产业,具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整户迁入: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在常工作证明、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婚姻情况证明、已婚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无业人员无业证明。其中“在常工作证明”:属投资、纳税的,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属单位职工的,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证明,参加社保、医保,交纳公积金等证明。

(三)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需提供户籍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其中待业未婚的,应提供无业和未婚证明。

(四)结婚后需投靠的外市无业城镇或农村配偶:需提供婚姻证明、户籍证明,城镇居民需提供无业证明。

(五)需投靠子女的城镇退休(无业)父母或农村50周岁以上的父母:需提供户籍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退休或无业证明。

(六)本市居民户口迁往农村合法固定住所的:需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件(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

(七)需公安机关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需提供其相应证明材料。

其中第(七)项的其它人员,主要是指支边、支内、下放、插队(场)等按照有关政策可予以照顾迁入的人员。

申请人对营业执照、房产证、婚姻情况等证明材料,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派出所核对后交还原件。

向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等部门申请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等部门确认。并随带相关证书、证件等材料。

四、为了减少本市居民往返迁移户口麻烦,今后凡被苏州市范围内(包括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本市籍学生,入学时不再迁移户口,被外地院校录取的,允许不迁户口的也可不迁,均待其毕业后根据分配去向直接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

五、对本市居民在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户口迁移,只作户籍变更登记,不涉及经济、土地分配和计划生育等问题。

六、受理程序和时限:

1.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报市局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需调查核实的,应在三日内办结。

2.符合《办法》规定的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和老人投靠子女的户口申请,均由市局负责审批。随军户口由市局直接受理审批,随军人员系在职干部、职工的,不属公安机关受理范围。

3.在本市超出《办法》规定条件的,或《办法》未明确的户口申请,以及其他需要迁移户口的,报市局审核后,报苏州市局审批。

4.对需要上报审批的户口事项,派出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等工作,并上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其中需要发函调查的,应在受理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发函,并在接到回函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结果,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到申请人。市局应在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苏州市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地上报材料的审批工作。

5.随军户口以及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迁入人员办理准迁手续,市局核准相关材料后,应当场办结。

6.凡有户口准迁和落户凭证的,派出所应当场办结。如准迁或落户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准迁或落户人应提供材料说明原因,并由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再予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七、凡批准办理的户口,只收取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