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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理户口转入条件

2014-07-28 22:2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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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意见

大市政发〔201225

大理经济开发区、大理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大理海东开发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

加大城乡统筹力度,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推进城镇化、工业化发展的重要支撑,是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享受改革发展成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转变发展方式的本质所在。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意见》(云政发〔2011188号)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228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促进资源在城乡、区域间的有效配置,破解“三农”难题,实现人口发展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有机统一,建设幸福大理,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总体要求,以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文明为主题,以稳定和维护“农转城”人口原有权益为着力点,以确保“农转城”人口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益和待遇为推手,着力政策措施创新,着力优化城乡发展空间布局,着力推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配置,着力提升城乡居民综合素质,着力增强城乡发展活力,重点在“放宽城镇户籍、同享城乡待遇、自愿有偿转变、分类协调推进”四个方面取得突破,形成科学的人口管理机制,畅通城乡要素流转渠道,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形成城乡区域人口的合理布局,加快大理市城镇化发展进程。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循序渐进。加强制度设计,明确阶段性实施目标,强化城乡政策的有效衔接,通过稳健、持久运作,分区域、分群体、分类型、分阶段推进,实现人口有序聚集、资源优化配置。

——以人为本、自愿有偿。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转户自愿、退地自愿有偿,从制度上、政策上保障农民自愿转变身份,充分保护好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各种资源要素有序流动。

——综合配套、统筹推进。健全完善“农转城”人口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的制度体系和配套政策,强化统筹协调,完善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改善“农转城”人口的生存环境和发展条件。

——立足实际、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和兼顾政府、企业、农村居民的承受能力,兼顾我市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就近就便,引导农民向城镇转移,到城镇就业、创业。

——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既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又要调动群众、社会的力量。既要加大财政投入,更要充分挖掘现有政策潜力,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转城”工作。

(三)工作目标

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环境条件、综合承载能力,以下关、大理古城、凤仪、海东四城区,银桥、湾桥、喜洲、上关、双廊、挖色、太邑七个中心集镇,周城、温泉两个小城镇为重点,进一步放宽下关镇、开发区落户条件,全面放开其他乡镇落户条件,逐步建立城乡人口与资源要素有序流动的制度体系,引导、鼓励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力争2020年末实现农村转户人口达20万人以上,其中2012年开始试点工作,年内完成下关镇、大理镇、凤仪镇、天井办事处、满江办事处城市规划范围内和其他集镇落户、居住的4万农村人口的转移工作;20132020年有序完成下关镇、大理镇城市规划范围内1.08万农村人口,下关镇、大理镇城市规划范围外3.9万农村人口,海东镇、凤仪镇、满江办事处城市规划范围内的10万农村人口和银桥、湾桥、喜洲、上关、双廊、挖色、太邑等七个中心镇1.87万农村人口的转户工作。重点做好失地农民、专业渔民、进城创业就业和居住农民、大中专就业毕业生、复退转军人、五保户及其他集中供养人员的“农转城”工作,到2020年,城镇户籍人口达65.3万人左右,城镇化率达75%左右,基本实现全市城乡人口在城区、中心镇、小城镇和农村合理布局。

二、放宽城镇户籍准入条件

()放宽迁移落户条件。大理市籍农村居民申请在我市下关镇、开发区以外的乡镇落户,不受条件限制。

大理市籍农村居民,在我市下关镇、开发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年或有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均可在居住地城市落户。

()放宽户籍管理办法。大理市籍农村居民凡被我市辖区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入学时可凭入学通知书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口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大理市籍农村居民入学时已将户籍迁离农村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以在城镇实际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

大理市籍农村居民参军离开农村的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年的士官,退役后愿意到城镇落户的,可以在我市实际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或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农村集中供养五保户,可以在现居住供养地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放宽外籍农村人口在我市落户条件。省内市外农村人口在我市落户的,依照省、州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相关意见、办法、规定执行。在我市城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外省籍人员,投资兴办实业且3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1年纳税2万元以上的;取得中级技工资质或被聘为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被市级以上政府评为优秀农民工或受到市级以上政府表彰的,均可在合法固定住所居住地或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

三、建立住房保障机制

()支持在城镇购买自有住房。进入大理市城镇的“农转城”人口,有用工单位的,纳入住房公积金保障范围,由用工单位和本人共同缴纳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条件的,可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属于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在大理、下关、凤仪、海东四城区购买90平方米或在其他7个集镇购买150平方米及以下面积,属于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按照l%的税率征收契税。

()改善在城镇的居住条件。加大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房建设力度,重点在交通区位良好、新兴产业集中、务工人员集中的区(乡镇),统筹规划建设一批保障性住房。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不低于3%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在大理市城镇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年以上的“农转城”人口,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租住公共租赁房。鼓励用人单位利用空置房、空闲地,改造、建设主要用于解决“农转城”人口安置居住问题的保障性住房,并比照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关政策减免有关地方性税费和政府性基金。

“农转城”人口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且未享受过实物保障(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可以按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计算,发给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住房租赁补贴。

四、建立就业、创业扶持机制

(九)继续加大就业支持。将“农转城”人口纳入我市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帮助其在城镇稳定就业。进一步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优先安排生活困难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就业。在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可在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免费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免费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

(十)加大“贷免扶补”政策的扶持力度。加强对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创业的政策咨询、项目推荐、就业指导、跟踪服务,确保有创业意愿的人员都能获得创业培训,并按照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完善创业促进就业政策,引导我市农村转户进城居民通过“贷免扶补”政策扶持成功创业后,继续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解决后续发展的资金问题,帮助其扩大创业规模,带动更多就业。

(十一)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录用“农转城”人口。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录用“农转城”人口的支持力度。劳动就业部门要建立健全“农转城”劳动力信息服务平台,优先照顾和考虑“农转城”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强化推介服务工作;对招用“农转城”人口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2%)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报不超过200万元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并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对稳定、成规模录用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的企业和单位,按政策给予贷款扶持和一定奖励。

(十二)加强就业技能培训。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强化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培训比例,力争使大多数“农转城”人口掌握12门专业技能。对就读中职学校的“农转城”学生继续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学费减免包干补助,扩大对“农转城”学生就读职业院校的生活费、学费补助覆盖面。统筹各类教育培训资金,对符合条件参加培训的“农转城”人口给予培训补贴,确保接受不少于1次的有效专项职业能力或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对具有专项职业能力或初级技工水平“农转城”人口的技能等级提升培训和技能鉴定扶持力度,促进“农转城”人口充分就业、稳定就业。

五、落实完善医疗及养老保险政策

(十三)为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建立城镇医疗保险。“农转城”人口有用人单位并签订稳定劳动合同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大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合法固定住所居住地自愿选择参加大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随同父母转变为城镇居民的子女,可随父母在合法固定住所居住地参加大理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十四)为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办理医疗保险提供便利条件。“农转城”人口在城镇工作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大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提供就医服务,为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提供便利条件。

(十五)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工作。按照《云南省流动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规定,积极做好进城“农转城”人口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做到手续简便、流程规范、数据共享,方便转移接续和享受待遇。

(十六)完善养老保险办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转城”人口,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没有用人单位的“农转城”人口,可自由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户前已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符合规定的“农转城”人口,可参加城镇职工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六、建立完善教育保障机制

(十七)保障教育投入、优化学校布局。建立健全教育投入长效机制;城市建设和旧城改建时要根据居住的学龄儿童数量和分布状况,将学校规划建设同步进行。按照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的要求,加快城市规划区学校体系建设,新建和扩建一批幼儿园、中小学、中职学校,加快配置城镇公办优质教育资源,增强城镇接收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入学的能力。

(十八)保障子女接受公平的义务教育。“农转城”人口子女按照“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收为主”的原则,在居住地招生片区就近入学。进入大理市城镇的“农转城”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的“免补”政策,收费、管理等与本市城镇居民子女完全相同。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大理市参加升学考试及上一级学校录取,按省、州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逐步提高公办学校和优质学校招收进入城镇的“农转城”人口子女的比例。如片区公办学校无力接纳,由教育主管部门安排进入民办学校就读,并由市财政根据民办学校招收“农转城”人口子女的在校学生数,按照公办学校义务教育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划拨补助经费,促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

(十九)提供更多的高中、中专教育资源。进入大理市城镇的“农转城”人口子女,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不受户籍限制,均可参加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入学报名和录取,与其他在校学生享受同等的助学金、奖学金和减免学费政策。

实施优质高中招生指标按一定比例分配各初级中学的政策,对招收农业转移人口子女较多的初级中学,逐步提高优质高中学校招生比例。

七、完善农村土地管理机制

(二十)健全完善宅基地和农房权益保障机制。农村居民转户成为城镇居民后,严格按一户一宅的宅基地政策及标准,依法保留原籍已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不得强制要求退出。

根据国土资源部等部委《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2011178号)精神和省、州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求,加快农村宅基地及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明晰“农转城”人口在农村的宅基地及农房权益。农村居民转户成为城镇居民后,原籍已有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可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一次性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或愿意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民,也可以退回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后,不得再向原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也不再享受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的补偿,可在城镇和所在地优先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农转城”人口退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的,退出时可参照同期我市征地补偿标准对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建(构)筑物给予一次性补偿,今后国家征收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整户“农转城”或家庭成员部分“农转城“后自愿部分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的,可保留其在以后整户转移时获得宅基地及农房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全部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时享受相应补偿。

在有条件的乡镇、村,按照承包地与宅基地分开、征地与拆迁分开的“两分开”原则,由市级职能部门探索制定在本村范围内农民宅基地置换办法和“以宅基地换住房、以承包地换保障、以林地承包权换股份收益”政策,鼓励农民进入城镇购房、建房和向中心村集中居住。

实施对农村资产流转的金融信贷支持,简化农村资产抵押贷款程序、降低贷款门槛,扩大面向“农转城”人口的农房、林权抵押贷款,为“农转城”人口在城镇购房提供信贷支持。

(二十一)规范退出宅基地的管理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征收手续,按照同时期征地政策给予补偿后,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按程序对“农转城”人口退出的宅基地开展整治、复垦。符合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条件的,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管理使用,宅基地复垦后产生的周转建设用地指标,经批准后,可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统筹利用。“农转城”人口退出的宅基地优先保障农村发展建设用地需要,新安排的农民住宅、公共用房等,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应首先选址在退出的宅基地区域,不占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十二)建立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留、退出和利用机制。农村居民整户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城镇落户的,保留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强制要求退出。

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明晰“农转城”人口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整户家庭成员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退出承包土地,退出的承包地交回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和管理。退出承包地的“农转城”人口,由村集体或承包该地的新户主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适当补偿。承包该地的新户主可以享受与该承包地相对应的各类农业、农村补贴。

交回村民委员会的承包地,由村委会统一经营使用,可以重新发包,也可以通过土地转包、互换、入股等办法使其相对集中连片,并积极引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加快推进市场化运作的土地流转机制,适时建立市级农村土地流转指导机构、乡(镇)中介服务机构、农村服务站,为流转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宣传、信息登记发布、流转咨询、土地价格评估、办理流转手续、调处矛盾纠纷等服务。

(二十三)建立完善林权保留、退出和利用机制。农村居民整户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城镇落户的,保留承包期内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期内不得强行收回。鼓励整户家庭成员进城落户的“农转城”人口自愿退出承包林地,通过协商由林权流转受让方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并积极配合林权流转受让方及时办理林权流转的有关手续,确保林权有偿退出。林权流转受让方可享受所转包林地相对应的林权抵押贷款、贴息、补贴等优惠政策。

建立林权收储制度,组建森林资源收储机构。对“农转城”人口已退出、村集体统一管理成本高、村集体不愿意经营管理的林权,由收储机构有偿进行收储,并将收储的森林资源林权状况向社会发布,再以市场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为全市林地流转和林权抵押贷款提供价值评估及指导,创造公平公正的林权交易氛围。

国家政策不允许流转的公益林、退耕还林等林权,“农转城”人口不愿意退出林权的,在其林权有效期内,保留其相应的权益。自愿退出其林权的交回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由村集体通过协商方式进行适当补偿。

(二十四)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分配权。农村居民整户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城镇落户、原已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分配权的人员,在本轮土地承包期内,保留转户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资产收益分配权。

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将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股份形式量化到集体组织和农民个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确保“农转城”人口不因为户籍变化影响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收益分配权。

八、稳定计划生育政策

(二十五)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农转城”人口在5年过渡期内可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计划生育政策和奖励政策。原符合生育第2个子女政策的,可在户籍迁入地申请再生育,其再生育的子女可在城镇正常落户。

“农转城”人口在过渡期内除“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的”和符合条件的再婚生育外,限制生育第三个子女。

过渡期内,个人身份发生变化,转为机关、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员的,从身份转变后的次月起,实行城镇居民的生育和奖励政策。

(二十六)享受户籍迁入地相关补助政策。“农转城”人口享受户籍迁入地的相关生育奖励政策,包括国家奖励扶助制度、国家特别扶助制度、国家和省“少生快富”制度以及省、州“奖优免补”政策等。

九、完善基本公共服务

(二十七)提供便利服务。建立“农转城”人口进程落户、创业发展绿色通道,依托政务服务中心和各类公开办事平台,规范“农转城”人口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渠道,简化流程、公开程序,提供“一站式”便利服务。

(二十八)健全卫生服务网络。加快实施重点建设项目,抓好市中医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新建、市第一人民医院改扩建二期等重大项目建设。切实落实乡村医生的补助政策,实施为乡镇卫生院免费定向培养医学生、招聘执业医师等项目,组织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层卫生人员定期岗位培训,强化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及市级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着力解决基层人才短缺、技术薄弱问题,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技术水平。

(二十九)推动城乡文化发展繁荣。进一步完善市博物馆、市图书馆、市文化馆、乡(镇)文体广电服务中心、村文化室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完备的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培育壮大农村群众文体社团,充分挖掘农村民族民间文化资源,广泛开展“银河工程”赛演、全民阅读、全民健身等活动,建立“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的长效机制。引导企业、社区积极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文化活动,尽快把农民工纳入城镇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三十)提升农村保障水平。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深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不断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努力构建惠及所有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子女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生活居住等公共服务体系,把农民工全面纳入政府综合管理服务范畴。加强乡镇社区社会保障基层服务平台建设,有效提高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强化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农转城”人口,依法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给予救助。

十、积极探索和推进农村社区化建设

(三十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统筹抓好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创新工业园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为重点的“村改居”规划工作。开发区、度假区、工业园区、下关镇规划范围内的“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农村土地已经基本被征占用的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村委会纳入“村改居”重点范围。

农村社区化建设采取先行试点方式展开,凡未列入“村改居”范围的村民委员会都可以进行试点。要按照聚居人口适度、服务半径合理、资源配置有效、功能相对齐全等原则,制定农村社区建设规划,因地制宜明确农村社区范围,将农村社区建设的形式灵活运用,以达到综合效益的目的。

(三十二)明确标准,稳步推进。符合非农业居民人口数占本村总人口数的一半以上;本村被征用土地占全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虽保留农村户籍,但实质上已成失地农民;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不从事农业生产,不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的村委会等条件的,应当实行“村改居”。各地要科学确定“村改居”范围,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2012年内,对全市范围内所有符合“村改居”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全面实施“村改居”。“村改居”过程中,必须坚持维护农民利益,坚持确保集体财产不流失,坚持“村改居”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社区化建设按照先建设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后建社区服务体系、完善社区管理,最后加强社区文化建设、培育社会生活共同体的步骤进行,逐步完善农村新社区的服务、自治、稳定和保障功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三十三)强化组织领导。市委、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委副书记、市长任组长的“农转城”协调领导组,下设专门办公室,具体负责政策研究、措施制定、组织协调、保障服务、督促检查等工作。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开设专门窗口,从相关部门抽调精兵强将,明确工作职责,按照相关流程方便快捷地开展户口转移等各项工作。建立和完善实施“农转城”领导联系挂钩责任制,并纳入干部年终考核内容。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对损害进城农民利益和权益的部门和人员,要进行问责或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十四)完善工作机制。市发展改革、公安、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各尽其责,建立促进“农转城”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农转城”人口的合法权益。

(三十五)加大投入力度。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预算资金加大对转移人口基础教育、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公共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投入,开发区、度假区、创新工业园区也要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有充足的资金保障。要积极整合各类建设项目、民生扶持资金和奖励补贴资金,加快发展公益事业,有效增加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始终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点,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公共服务覆盖,不断缩小城乡差距,努力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三十六)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全景式、多样化、有深度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有关政策内容,对所涉及的重点群体深入开展政策讲解,对“农转城”人口享有的“两床被子、十件衣服”权益进行通俗易懂的宣传,引导并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主要媒体和基层宣传栏上开设专栏,为群众答疑解惑,营造良好氛围。要全面提高政策执行人员对政策的认识、理解和执行水平,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准确性。要总结推广“农转城”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十七)强化督促检查。建立目标考核指标体系和工作责任制,细化进度目标,强化督促检查。把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实绩,作为部门年度重点工作考核、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市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对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严格奖惩,确保“农转城”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