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探长! 请登录 | 免费注册

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保障 >  户政类 >  正文

云南普洱户口转入条件

2014-07-23 13:47:35

分享到:
关闭 打印 关注 0 阅读 1962

普洱市户籍办理规定及流程

户口准迁证

一、因工作调动,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

(一)办理流程:带齐相关证明材料—>政务服务中心治安大队窗口办理。

(二)所需证明材料:

1、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令、调入单位的调动函、《居民身份证》、原籍户口证明;

2、随迁人员凭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开具的《随迁人员情况登记表》申请。

(三)收费标准:2元。

(四)办理时限:限时。

二、“三投靠”(即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人员落户,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

(一)办理流程: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到申请迁入地的社区警务室填写《思茅区申请落户审批表》→社区警长审核盖章→政务服务中心治安大队窗口办理。

(二)所需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户口薄》、结婚证、原籍户口证明;

2、须投靠的配偶、子女、父母,凭原籍户口证明申报。

三、随军家属,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

(一)办理流程:带齐相关证明材料—>政务服务中心治安大队窗口办理。

(二)所需证明材料:

1、持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的有关证明、结婚证、随军家属申请表(团级以上出具)申报;

2、随迁入的子女、父母凭原籍户口证明申报。

申请落户人凡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须提供一张小一寸黑白免冠照片。

200811日起,全省实行城乡居民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户口迁出

一、从大(中)专院校迁出

(一)所需证明材料:

1、学校出具相关证明,证明上必须注明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及因何因迁往何地;

2、《居民身份证》。

二、被大(中)专院校录取迁出

(一)所需证明材料:

1、《录取通知书》、《入学通知书》;

2、《居民户口薄》;

3、《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流程:带齐相关证明材料→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三、迁至城区三个派出所(南屏派出所、振兴路派出所、回梓街派出所内迁移)

(一)所需证明材料:

1、《辖区户口迁入申请表》;

2、《居民户口薄》;

3、《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流程:到申请入户口地的社区警务室领取并填写《辖区户口迁入申请表》→申请入户地社区警长审核→政务服务中心坐班领导审批→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四、迁至市县外

(一)所需证明材料:

1、《准予迁入证明》;

2、《居民户口薄》;

3、《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流程:到申请入户地公安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带齐相关证明材料→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

“一站式”行政审批程序和工作流程

户口迁入

一、城区三个派出所即南屏派出所、振兴路派出所、回梓街派出所内迁移

(一)所需证明材料:

1、《辖区户口迁入申请表》;

2、《居民户口薄》;

3、《居民身份证》;

4、《户口迁移证》。

(二)办理流程:到申请入户地社区警务室领取并填写《辖区户口迁入申请表》带齐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入户地社区警长审核→政务服务中心坐班领导审批→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二、市县外迁入

(一)所需证明材料:

1、夫妻投靠证明迁入,持入户申请理由的书面报告、夫妻双方《居民户口薄》、结婚证、原籍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

2、工作调动迁入,持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调入单位的调动函件、《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籍户口证明;随迁人员凭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开具的《随迁人员情况登记表》申报。

3、购房迁入,持房产证或购房证明、《居民身份证》、原籍户口证明;

4、父母子女投靠迁入,持入户申请理由的书面报告、《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籍户口证明;

5、大(中)专毕业迁入,《户口迁移证》、省教委开具的报到证或县(市)以上劳动人事局部门开具的分配介绍信、接受单位的证明。

(二)办理流程:到申请入户地社区警务室领取并填写《辖区户口迁入申请表》带齐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入户地社区警长审核→政务服务中心坐班领导审批→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注意:治安大队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将《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带回原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须带近照1张、身高、血型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落户

一、新生婴儿落户

(一)所需证明材料:

1、计划内新生婴儿落户,持《居民户口薄》、《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原件、复印件);若父母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辖区,还须到对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新生婴儿未落户证明》,请于出生后三个月内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非计划内新生婴儿落户,持有《居民户口薄》、《出生医学证明》和其它能够证明直系关系的证明(原件、复印件)、父母结婚证(原件、复印件)、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处理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款收据》或证明;

3、领养、收养小孩落户,持《居民户口薄》、《收养证》、父母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以上1-3项都必须同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或住房凭证。

(二)办理流程:带齐相关证明材料→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落户。

二、其他落户

(一)所需证明材料:

1、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有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2、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3、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回原籍落户,持《户口准迁证》、《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落户单位准予落户证明或社区警长签字。

(二)办理流程: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及近照两张、身高、血型→政务服务中心坐班领导审批→中心窗口办理落户手续。

注销户口

(一)所需证明材料:

1、死亡注销,持《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死亡通知书》;

2、入伍注销户口,持《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入伍通知书》;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二)办理流程:带齐相关证明材料→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户口注销。

所内移动

一、所需证件:

(一)《派出所辖区内户口移动申请表》;

(二)《居民户口薄》。

二、办理流程:到移入地社区警务室领取《派出所辖区内户口移动申请表》带齐相关证明由移入地社区警长审核盖章→政务服务中心坐班领导审批→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办理

(一)办理流程:到社区警务室填写《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采集单》→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采集单》交社区民警审核→带《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采集单》到政务服务中心“二代证”窗口办理居民身份证。

(二)所需证明材料

1、首次申领:《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采集单》;

2、遗失补领:《居民户口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采集单》。

3、到期换证:《居民户口薄》、到期的《居民身份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采集单》。

(三)收费标准:首次申领、到期换证每证20元,遗失、损坏补办每证40元。

(四)照相须注意事项:

1、不能戴首饰,如项链、耳环、头饰等;

2、不能穿浅色衣服;

3、不能穿无领的衣服。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认真填写思茅区《独生子女光荣证》申请表;

2、有单位的到双方单位盖章或居民到村(居)民委员会盖章,并在居住地乡(镇)计生办盖章;

3、持户口簿和一孩生育原件、夫妻双方小一寸相片各两张,单边办证的持办证人两张小一寸相片。

承诺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证明材料齐全即办。

二、《生育服务证》

(一)申办《生育服务证》

1、已婚育龄夫妻,认为符合《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需要生育的,需由夫妻双方通过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2、认真填写《生育证申请表》;

3、持结婚证和双方户口本原件(备结婚证、户口本第一页和本人户口所在页)的复印件及女方小一寸相片一张。

4、男方户口不在思茅区和本乡镇,提供户口所在地村(居)、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二)再婚再生育申办《生育服务证》

1、除以上一孩办理所需证明材料外,还须持有离异方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

2、初婚方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初婚未生育过子女证明;

3、提供一孩《生育服务证》;

4、申办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思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

承诺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材料齐全即办。

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认真填写思茅区流动人口(流入或流出)婚育证明申请表;

2、到本人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盖章;

3、未婚流出育龄妇女持本人户口簿和两张小一寸照片。

4、已婚流出育龄妇女持本人户口簿、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和两张小一寸照片。

承诺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证明材料齐全即办。

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声明》

当事人姓名:姚XX性别:女出生日期:198738

国籍:中国身份证号:53272319870308XXXX

户口所在地:普洱市思茅区思茅镇XXXXX

当前婚姻状况:未婚(选择填写:未婚、离婚、丧偶、当事人已死亡的,此栏注明“死亡”)出证使用事由:

办理个人贷款。

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申请出具的,继续填写以下内容;申请人姓名:,身份证件号:,与当事人关系:(选择填写:受托人、监护人、近亲属)。

上述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申请人亲自誉写本句话)

上述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受理机关

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军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受理。

二、申请人

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达到我国法定婚龄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可以提出申请。当事人已经死亡的,其近亲属、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可以提出申请。

其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提供证件材料

申请人应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并提交《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或《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同时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一)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出具《军官证》等军人身份证件,华侨、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提供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下同);

(二)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委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三)监护人提出申请的,监护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四)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近亲属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当事人死亡,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证明。

申请出具当事人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当事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

上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包括医院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监护关系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上的记载,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死亡证明包括公安、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继承关系证明包括涉及继承关系的判决书、公证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作为相关证明使用。

四、出具证明

婚姻登记机关出具证明时查阅起始时间为婚姻登记机关保存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起始之日。当事人离婚、丧偶后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查阅起始时间为当事人离婚、丧偶之日。查阅截至时间为婚姻登记机关出证前一日。当事人户口发生过迁移的,由原户口所在地、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根据户口迁出、迁入时间出具证明;现户口所在地与原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信息已联网的,可由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证明。申请人声明的婚姻状况或婚姻登记信息与查阅信息不符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