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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户口转入条件

2014-07-21 14: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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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

兵公通〔201310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推进兵团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兵发[2012]84号)要求,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新疆兵团管理的城市、团场、建制镇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含租赁师(市)、团场、乡镇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合法稳定职业及经济收入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落户。

依照本条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申请人在现居住地办理的居住证。

(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四)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参保缴费2年以上的证明。

(五)租赁公租房(不含廉租房)落户的,必须持有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出具的连续承租同一房屋2年以上的证明,并且该房号无人落户。租赁私有房屋、单位集体宿舍等其它房屋落户的,提供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2年以上的租赁合同、社区证明和房屋所有人允许承租人在其房屋地址落户的书面申请、房产证复印件,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第三条在新疆兵团管理的城市、团场、建制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技术型、实用型人才、高技能人才、紧缺技能人才,根据本人申请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以集体户或者家庭户的方式办理落户。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申请人在现居住地办理的居住证。

(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地级以上人社部门及各行业鉴定机构签发的初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人社厅(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相关厅局签发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申请人未婚的,按集体户的方式办理落户;申请人已婚的且没有住房的,按所在单位地址落家庭户。

第四条在新疆兵团管理的城市、团场、建制镇取消夫妻投靠对婚龄、被投靠人在本地落户年限的限制,取消父母投靠子女对父母年龄的限制,取消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对子女年龄的限制。

(一)依照本条规定申请夫妻投靠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被投靠人户口簿。

3.结婚证。

(二)依照本条规定申请父母投靠子女落户,申请人应当提

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被投靠人户口簿。

3.原籍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其它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定材料。

(三)依照本条规定申请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被投靠人户口簿。

3.原籍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其它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定材料。

4.超过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子女,提供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五条在新疆兵团管理的城市、团场、建制镇因城市(城镇)建设承包地被征用、完全失去土地的农业人口,凭本人申请在当地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六条在新疆兵团管理的城市、团场、建制镇取消大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就业落户的限制。凡大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被依法招录或依法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以集体户或家庭户的方式落户。

(一)对入学时已将户口迁至学校的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生依照本条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

2.《就业协议书》或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

3.接收单位证明。

(二)对入学时未将户口迁至学校或毕业后已将户口落回原籍的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生,按照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公通[2005]263号)要求办理。原籍要求准迁证的,可以出具准迁证。

(三)职业高中毕业生凭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参保缴费一年以上的证明到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落户。

第七条在新疆兵团管理的城市、团场、建制镇取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个体经营者投资落户的条件限制。凭工商营业执照、三年以上纳税凭证或政府减免税相关证明即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的落户。

依照本条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营业执照、企业证明。

(三)近三年纳税凭证(享受优惠政策免税的,提供相关免税证明)。

(四)申请人在现居住地办理的居住证。(未达到申领年龄

的子女除外)。

申请人有住房的,按其住房地址登记落户;没有住房的,按

其企业注册地址登记落户并登记实际居住地址。

第八条在新疆兵团管理的城市、团场、建制镇取消购买房屋办理落户时对于房屋性质、房屋面积和必须持有房产证的限制。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包括符合法律规定允许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均可办理落户,对未取得房产证的可凭购房合同和契税完税证办理落户。

依照本条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

购买二手房落户,原房主必须将户口迁离原地址。

第九条十二师可以参照乌鲁木齐市相关落户政策,结合本细则执行。

第十条落户申请人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常住户口的,一经发现,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注销,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落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落户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1341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兵团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