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探长! 请登录 | 免费注册

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保障 >  户政类 >  正文

四川资阳户口转入条件

2014-07-19 12:33:22

分享到:
关闭 打印 关注 0 阅读 1656

资阳市户籍办理规定及流程

为加强常住人口管理,规范户籍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特制定《资阳市公安局办理户籍业务规范》。

一、入户登记

(一)出生登记(包括超计划、非婚生育子女)

核验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居民户口簿,收缴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签发居民户口簿。对199611以前出生无《医学出生证明》的,凭其父母书面申请报告、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责任区民警调查材料办理。对199611以后出生的,根据省卫生厅、公安厅《转发国家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精神,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对申报人仍未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可凭其书面申请报告、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责任区民警调查材料办理。

在办理新生婴儿出生登记时,婴儿父母户口不在一处的,户口登记机关不得要求婴儿父母的任何一方提供未落户证明。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选择具备生活条件的父亲或母亲驻军所在地申报户口登记。也可选择祖父母、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夫妻双方中一方是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一律在有常住户口的母亲或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其入户手续及程序与前项相同)。

(二)收养子女入户

1、法定收养:由收养人持入户申请书、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被收养人属未落常住户口的除外)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

2、事实收养:由收养人持入户申请书、知情人证明和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证明(原件)、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经居住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入户登记。

注:事实收养是指无《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但确已共同居住生活两年以上,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

(三)未落常住户口人员入户

对因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现确已回原籍居住的,或遗失《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教人员通知书》、退伍证明的,应到本人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由本人提出入户申请,经调查核实后予以入户或恢复户口。

(四)引进人才及大、中专毕业生入户

1、引进人才:由申请人持本人书面申请、专业技术证书(技术等级证书、人才认定证明书、荣誉证书、科技成果专利证书或证明)、接收单位证明(原件)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手续。

注:引进人才是指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技师或经县(市、区)以上人事部门认定的各类人才。

2、具有国民教育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的应届毕业生:本人持书面申请、毕业证书或派遣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迁移证、被挂靠亲友《居民户口簿》或人才中心《集体户口簿》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

3、户口迁入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农村籍学生,毕业后回原籍入户:本人持本人书面申请、在农村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从事农业生产劳动证明(原件)、村社同意入户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由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

(五)投资、经商及购房、建房人员入户

1、投资、经商人员:持本人书面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或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被投靠亲友的《居民户口簿》向入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派出所审核,报县、区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准予迁入证明》,派出所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入户手续。

注:投资经商人员是指投资额达到8万元(其中新办经县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投资额达到3万元)以上者。

2、到本市购买营业房、住宅房、或经批准自建住房人员入户:凭本人书面申请、《房屋产权证》或建房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向入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派出所审核后办理准予迁入。

(六)夫妻、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之间相互投靠入户

凭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的书面申请、单位(社区、村社)的近亲属证明(原件)、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1、直系投亲:凡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的,取消年龄、年限和身边有无子女及子女婚否等条件限制,投靠人可将户口落在被投靠人户上。

2.隔代投亲:直系亲属中父母(子女)死亡、失踪的公民,确因生活需要,且亲属经公证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可投靠亲属。投亲顺序为:直系祖父母或孙子女辈、二代以内旁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此类推。

注:以上直系亲属之间的相互投靠,除城镇居民要求转为农村居民的外,不受限制。

(七)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随迁家属入户

复、退军人回籍凭县(区)兵役机关或民政部门签发的入户介绍信和《复员证》在所辖地公安派出所入户。

转业军人凭组织人事部门安置文件和《转业军官证》在所辖地公安派出所入户;转业军人随迁家属凭本人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批准随军的文件或《随军家属落户登记表》和《结婚证》、《转业军官证》在所辖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八)工作调动人员迁移入户

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调入地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调函(原件和复印件)到调入地派出所办理。

(九)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少管等人员入户

本人凭书面申请、《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者《解

除劳教人员通知书》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十)其它入户

原籍属我市、并在我市城镇连续暂住2年以上,且有固

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或职业的暂住人口及其直系亲属,可凭本人申请、《暂住证》、《居民身份证》、原户籍所在地《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在务工就业单位务工就业2年以上证明或本人经商办企业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和有关方面出具的人均收入达到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向暂住、务工就业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提出申请,经派出所审核后报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二、注销户口登记

1、死亡:验核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其他相关证明、居民户口簿。收缴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复印件、证明,在居民户口簿内页上注明死亡;居住在农村的死亡人员注销,由家属书面申请、社区民警调查,经派出所所长批准予以注销,并收缴申请书、社区民警调查记录。

2、服兵役:验核入伍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单、居民户口簿。收缴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或注销户口通知单,在居民户口簿、常表上加盖注销章。

3、出国出境在国(境)外定居:赴港澳定居人员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出国定居人员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有效签证、有关定居手续、居民户口簿注销户口。派出所应收缴出境定居人员的《注销户口通知单》和出国定居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复印件、有效签证复印件、有关定居手续复印件,在居民户口簿、常表上注明国境外定居。

4、应注未注户口补注销(包括事实多年死亡、服兵役和出国出境在国(境)外定居等):由家属书面申请或社区民警调查,经派出所长批准。收缴相关证明、批准手续、在居民户口簿、常表上注明相关内容。

三、迁出登记

1、迁出资阳市外 验核外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收缴准予迁入证明,在《居民户口簿》内迁出人员“常住人口登记卡”上加盖“户口迁移章”,签发户口迁移证。

2、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户口迁移 本人或家人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四、居民身份证办理程序

(一)居民身份证

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办证窗口核对无误后,公民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名确认,派出所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加盖户口己核专用章,办证公民持《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到照像点采集人像,照相人员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章确认已采集人像,办证公民将己采集人像签章确认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办证窗口,派出所完成人像信息和个人信息合成,收取办证工本费,出具收费发票。将《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下联交给办证公民。从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取证,僻远山区不超过三个月。

在其他省市的群众可到四川省公安厅授权人像信息异地采集像馆进行人像采集。人像采集合格后,按要求填写《数码照片回执》和《异地办证委托书》,并将《回执》和《委托书》寄给家中亲友,由亲友执本人身份证及相关手续到户籍地派出所为其代办。目前省厅授权的人像信息异地采集模式技术支持公司是天创科技公司(长江以南,咨询电话:028-85063690028-61131346028-61161022)和华安天网公司(长江以北,咨询电话:028-85594433)。

在外地的群众可以到任意像馆按照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规格要求拍摄尺寸为358×441且小于30KB的白底数码彩照,并将合格的相片刻录在光盘中寄回,由亲友执本人身份证、申办人户口簿、代办委托书、居()委会证明及刻录有申办人合格相片的光盘到户籍地派出所代办。

(二)临时身份证

公民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照片二张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户籍证明》,再由申请人持《户籍证明》到县(市、区)公安局治安部门或县政务中心办理,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领证。

五、边境通行证办理

(一)公民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证明,对有同行的16周岁以下无《居民身份证》人员,申请人还应持与同行人员的合影照片一张及同行人员《居民户口簿》,到所在县(市、区)公安局治安(户政)部门申请办理《边境通行证》。

(二)60周岁以上男性公民、55周岁以上女性公民直接凭《居民身份证》进入深圳、珠海;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人民警察凭军(警)官证、士兵证进入深圳、珠海。

六、户籍管理办理的时限规定

(一)应当场办理办结的项目:

1、出生登记;

2、死亡注销;

3、住址、宗教信仰、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身高、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更正;

4、分户和并户;

5、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房、购房、换房等申请市内户口迁移;公民服现役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6、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入学、转学、退学、毕业等户口迁移;

7、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事项。

办理以上各项户籍业务时,只要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理。

(二)二十日内审批办结的项目:

1、公民变更姓名、民族、出生日期;

2、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3、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异地落户;

4、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

5、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入户;

6、引进人才入户。

以上各项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申报事项,应在二十日内审批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