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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雅安户口转入条件

2014-07-19 11: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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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户籍办理规定及流程

20131119,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四川省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雨城区人口管理规定。

第一章办理户口登记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办理。非本人或户主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应出具户口登记、迁移人授权的委托证明。

第一条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雨城区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婴儿父母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区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区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区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区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本区一方登记为集体户口。

办理出生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父母一方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准生证》、《独生子女证》。

4.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非婚生育的提供未婚证明。

对计划内生育的婴儿由父、母或直系亲属到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将上述资料交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手续齐备的当场办结;对计划外生育的新生婴儿由其父亲或母亲将上述材料交到常住户口所在派出所,经派出所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时间为30天,办理出生登记,并于当月内向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通报情况。

第二条办理死亡登记

本区常住户口的居民死亡后,由户主或亲属、监护人等持下列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一)在医院死亡的,须持医院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家中死亡的,须持当地街道居(村)委会、乡镇开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办理迁出登记

办理户口迁往区外登记须提供下列资料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大中专招生、毕业分配的须持大中专招生录取通知书、毕业分配证明。

(二)参军的须持《入伍通知书》或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

(三)出国(出境)定居的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或家属书面注销户口申请;已在国(境)外定居的,提供本人在国(境)外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申请。

(四)失踪6个月以上注销户口须持法院(宣告失踪)裁定及亲属书面申请。

(五)其他原因迁往区外的须持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上述人员迁出或注销户口,还需提供迁出或注销人的《居民户口簿》。

第四条办理区内迁入登记

雨城区范围内迁入须提供下列资料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三)迁入人与户内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证等)。

(四)房屋产权证。

(五)农业人口迁入的,须出具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

将上述资料交到迁入地派出所,迁入地派出所填写《入户人员审批表》,经派出所所长签字后即可办理。

第五条办理区外迁入

办理区外迁入户口登记,须提供以下资料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退伍、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的《退伍证》、《复员证》、《转业证》;民政部门的入户介绍信或安置通知书

(二)大中专院校录取或毕业分配的学生

录取学生须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

毕业分配的学生须提供:

1、《报到证》或《派遣证》。

2、《户口迁移证》。

3、接收单位证明。

第六条办理时限

派出所户籍室在办理户口登记事项时,对理由正当、手续齐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即时办理;对须经审批的,办理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除计划外婴儿上户外)。

第二章办理申请在雨城区入户

第七条夫妻投靠

(一)须提供的资料: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

将上述材料交到迁入地派出所,迁入地派出所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上报及向群众答复等工作;分局治安大队从接到派出所报来的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审批及将材料返回派出所等工作。

第八条购买商品房

(一)须提供的资料:

1、房屋产权人的申请;

2、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缴款发票;

3、亲属关系证明(有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产权人和入户人员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审批程序及办理时限:

将上述材料交到迁入地派出所,迁入地派出所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上报及向群众答复等工作;分局治安大队从接到派出所报来的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审批及将材料返回派出所等工作。

第九条未成年人投靠父母

(一)须提供的资料:

1、父母的申请;

2、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父母、子女的户籍证明或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

将上述材料交到迁入地派出所,迁入地派出所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上报及向群众答复等工作;分局治安大队从接到派出所报来的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审批及将材料返回派出所等工作。

第十条父母投靠子女

(一)须提供的资料

1、子女的申请

2、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父母、子女的户籍证明或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

将上述材料交到迁入地派出所,迁入地派出所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上报及向群众答复等工作;分局治安大队从接到派出所报来的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审批及将材料返回派出所等工作。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迁入

(一)对国有企业下岗人员下岗后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须提供的资料:

1、下岗人员的申请;

2、下岗证;(原件和复印件)

3、街道、乡镇(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材料。

4、下岗人员及迁入人员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

将上述材料交到迁入地派出所,迁入地派出所从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上报及向群众答复等工作;分局治安大队从接到派出所报来的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审批及将材料返回派出所等工作。

第十二条引进人才

(一)凡在雨城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须提供的资料

1、迁入人的申请;

2、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与用人单位签定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工作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

将上述材料交到迁入地派出所,迁入地派出所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上报及向群众答复等工作;分局治安大队从接到派出所报来的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审批及将材料返回派出所等工作。

第十三条收养子女入户

(一)须提供的资料:

1、收养人申请(原件);

2、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县级以上公证机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收养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被收养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已上户口人员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

将上述材料交到迁入地派出所,迁入地派出所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上报及向群众答复等工作;分局治安大队从接到派出所报来的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审批及将材料返回派出所等工作。

第三章办理变更户籍业务

第十四条变更姓名

(一)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

1、前置条件及要求

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1)由乳名改学名;(2)因父母离异更名;(3)再婚子女更名;(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6)同校或同班学生重名。

未成年人更名由父母或收养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离婚子女申请更名的,须经父母双方同意;再婚子女申请随继父(母)姓的,须经其生父(母)同意。

(二)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变更姓名:

1、前置条件及要求

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的人员,原则上不予变更姓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1)由冷僻字、繁体字更改为简化字;(2)随父或随母姓(含有抚养关系的继父[]);(3)恢复原户籍登记机关登记并使用过的姓名;(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6)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

(三)须提供的材料:

1、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父母亲的结婚证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亲的离婚证(父母离婚的出具。父母离婚后子女变更姓名需父母双方到场签字同意;如果双方不能同时到场由公证机关出具父母同意变更子女姓名的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父(母)死亡证明(父[]死亡的出具);

6、收养证或解除收养证明(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更名的出具);

7、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单位或乡镇证明(成年人更改姓名提供);

9、学校的证明(未成年人提供);

10、变更申请书。

(四)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

1、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将上述材料交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派出所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2、成年人变更姓名将上述材料交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派出所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上报及向群众答复等工作,分局治安大队从接到派出所报来的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审批及将材料返回派出所等工作。

第十五条变更年龄

(一)前置条件及要求

1、公民的出生日期,不能更改。但是,确因有误的必须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予以更正。

2、对曾由本人(含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更正申请,经公安机关批准已经更正过出生日期,又重新提出申请将更正了的出生日期再予更正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3、干部的出生日期不得变更。

(二)须提供的资料:

1、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国有单位人员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对年龄认定的证明和人事档案(招工、应征入伍登记表等);非公职人员由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对年龄认定的证明和人事档案;无职业人员出具无职业证明(含待业证、失业证、下岗证)(原件和复印件)

4、未成年人提供原始的出生医学记录(包括出生证明、出生时医院病历档案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5、差错前户籍登记机关的原始证明(包括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等)

6、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

将上述材料交到派出所,派出所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上报及向群众答复等工作;分局治安大队从接到派出所报来的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审批及上报等工作;分局分管副局长从接到治安大队的申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批及将材料返回治安大队等工作。

第十六条变更民族

(一)前置条件及要求

1、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不能再向上追溯,更不能横向攀联。

2、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3、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同是少数民族,子女本人与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一致的,不受年龄限制,可更改本人民族成份。

4、公民更改民族成份,由本人或监护人先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后,再凭相关的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二)须提供的资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雅安市民族事务管理委员会同意更改民族成份的证明(变更民族的出具)(原件);

3、差错前户籍登记机关原始证明(更正民族的出具)(原件);

4、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

将上述材料交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派出所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上报及向群众答复等工作;分局治安大队从接到派出所报来的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审批及上报等工作;分局分管副局长从接到治安大队的申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批及将材料返回治安大队等工作。

第四章办理《居民身份证》

第十七条办理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简称“二代证”),申领人应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领人《居民户口簿》。

(二)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仅限首次换领“二代证”)或“二代证”(仅限“二代证”有效期满或登记项目变更换领证件)。

(三)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二代证”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

第十八条办理丢失补领、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或“二代证“损坏的,应当主动申请补领、换领。申领人应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领人《居民户口簿》。

(二)申领人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书面申请或损坏的“二代证”。

(三)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补领、换领二代证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补领、换领。

第十九条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对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人应到分局治安大队(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公安窗口)办理,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领人《居民户口簿》。

(二)申领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三)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

第二十条办理时限

公民申领、换领、补领“二代证”,从受理之日起60天内发放证件。临时《居民身份证》从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发给证件。

第五章办理《暂住证》

第二十一条办理《暂住证》人员年满16周岁,在本区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的外地来雨人员,应申领《暂住证》。

(一)须提供的材料:

1.暂住在本区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持单位证明、暂住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暂住人员的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向暂住地派出所集体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本人持出租人的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租房协议、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申领《暂住证》。

4.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应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向所在地派出所持店方证明、暂住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暂住人员的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集体申领《暂住证》。

(三)办理时限:对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外地人员,暂住地派出所应当场办结,发给证件。

第二十二条办理《暂住证》变更与延期

(一)《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逾期作废。《暂住证》有效期满后仍需暂住本区的外地人员,应在期满前10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

(二)外地人员持有效期限不满一年的《暂住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在最长有效期内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登记。

(三)外来人员离开本区,应向暂住地的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暂住证》交回派出所。

(四)外来人员遗失《暂住证》的,应及时向暂住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按规定重新补办。

第六章办理《边境通行证》

第二十三条办理边境证手续

办理边境证办理程序及手续。凡符合前往边境区条件需要办理边境证的居民,直接到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填写《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经申请人所在的乡镇、单位或居委会盖章,申请人凭《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居民身份证、三张近期一寸彩照在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

第七章办理户证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办理户证收费标准如下:

(一)户口簿工本费:免收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6元)。

(二)户口迁移证工本费:免收户口迁移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工本费4元)。

(三)户口准迁证工本费:免收户口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4元)。

(四)首次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收费标准:每证20

(五)丢失补领或证件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收费标准:每证40

(六)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收费标准:每证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