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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人才户口转入条件

2014-07-18 16: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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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关于引进人才的户籍管理办法

为吸引、留住人才,加快人才聚集,进一步加强对引进人才的户籍管理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若干意见》(宜委发[2003]16号)精神,现结合我市近年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及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放宽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我市城镇落户的政策

  (一)从2003年起,凡在我市城镇落实了用人单位(含非国有单位,下同)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均可将户口迁入用人单位所在城镇。本人如果有合法固定住所或单位已建集体户口或具备建集体户口条件的,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或所在单位。如果没有合法固定住所或单位未建集体户口的,有亲友投靠的,可将户口落在亲友处;无亲友投靠的,户口落在接收档案的组织、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

  (二)原籍在市外或我市城镇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入工作地,也可迁回原籍。

  (三)未落实用人单位的国民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在我市拟就业城镇先落户再择业。拟就业城镇系毕业生原籍的,户口落在原籍;有亲友投靠的,可将户口落在亲友处;无亲友投靠的,户口落在接收档案的组织、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

  (四)先落户再择业的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后,本人如果有合法固定住所或单位已建集体户口或具备建集体户口条件的,应将户口迁入居住地或所在单位;落户后2年内未在落户城镇落实用人单位或就业的,落户者本人或公安机关应将其户口根据实际情况迁入现居住地、工作地或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户口登记机关一律凭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已落实用人单位的毕业生还应提供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和人事部门有关证明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二、放宽人才落户限制,为引进人才服务

  (五)我市用人单位引进的国民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才、技师、高级技师或经县以上人事部门认定的人才,愿意迁移户口的,按下列情况办理迁移手续: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户口迁入居住地;无合法固定住所、单位已建集体户口或建立集体户口条件的,户口迁入所在单位落集体户口;不具备上述条件,在所在城镇有亲友投靠的,可将户口落在亲友处;无亲友投靠的,可将户口先落在接收档案的组织、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

  (六)已通过人事部门申领“四川省引进人才工作证”的,不再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愿将户口迁入的,可依次在居住地、所在单位、所在城镇亲友处及接收档案的组织、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落户。

公安机关凭落户者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工作协议(或劳动合同)、户口簿、身份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学历证书或职称证明、人事部门的证明材料或“四川省引进人才工作证”等办理户口准迁和落户手续,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含已成年的在校学生)可随迁。

  三、解决留学回国人员及自主创业毕业生在城市落户问题

  (七)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在我市城镇已落实用人单位且要求落户的,不论其出国前原户口是在市内还是市外,可依次在居住地、所在单位、所在城镇亲友处及接收档案的组织、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落户。

  (八)国民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和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在我市城镇兴办企业或经商的,可依次在居住地、所在城镇亲友处、企业注册地及接收档案的组织、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落户。

对留学回国人员,户口登记机关凭出国护照、学位证书和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证明中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含已成年的在校学生)可随迁;对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户口登记机关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工商执照办理落户手续。

四、简化落户程序和手续,提供优质服务

  (九)各级公安机关要本着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的原则,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要求,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人才办理落户手续,本办法中除(五)、(六)条需上报区、县审批外,其余一律由派出所直接办理,对需要上报审批的,要在20日内审批办结。在办理户口中各地一律不得收取除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省公安厅第七号令的规定严肃处理。

  (十)落户地公安机关应统一按照市公安局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大专毕业生、引进人才、留学回国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一律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凡原涉及人才落户的规定与本办法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宜宾市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