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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户口转入条件

2014-07-18 16: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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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宜府办发[2003]99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步伐,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吸引高素质人才,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严格按照户籍管理各项法律规定,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为原则,在城乡全面建立健全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7项户口登记制度。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对公民依法申报登记户口设置各种限制条件。对未落常住户口人员,要按照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及时予以落户。门(楼)牌的编制管理仍维持管理现状。

  二、实行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凡在城镇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市常住户口,居住者的户口注册登记簿应与实际合法固定的住所地一致,不一致的应一律进行清理,新申办户口登记簿必须以实际的合法住所为准,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随迁。

  合法固定的住所,是指对实际居住的房屋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单位住房使用权(单位住房包括单位自管公房和房管部门直管公房)。

  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被所在城市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被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城镇从事商业活动并持有工商执照,或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及其他的生活来源。

  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是指与当事人生活、居住在一起的当事人的父母、未成年子女(含年满25周岁以下的在校学生);与当事人生活居住在一起并由当事人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或扶助的弱智、残疾子女不受年龄限制;与当事人居住、生活在一起并由当事人赡养、抚养的当事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直系亲属。

  三、调整和改革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政策

  自2003年起,被省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在校学习期间,其户口可根据自愿的原则,选择在原籍保留或按原有规定迁入就读学校。户口在原籍保留的农村籍新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城镇户口手续。被省外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四川籍新生,其户口按录取院校所在省、市、自治区的规定办理。

  户口在原籍保留的大、中专学生毕业后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公安机关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定的《就业协议书》(或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或劳动合同)和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和落户手续。

  户口迁入学校的大、中专学生毕业后,其户口迁移按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厅治发[2001]199号)规定办理。对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其户口可迁回原籍也可在原就读学校保留两年。对其中入学前系农村户口,本人自愿迁返原籍农村,且从事农业生产、居住在农村家中满1年以上的(含1年),经原籍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同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可将其户口迁回原籍落农村居民户口。

  研究生的户口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放宽户口迁移及投靠限制

  积极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放宽户口迁移限制,以落户条件取代计划指标,引导人口的合理有序流动。在地级以下城市无合法固定的住所,但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只有落实了用人单位且单位已建集体户口或具备建立集体户口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所在单位落集体户口。

  凡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并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含年满25周岁以下的在校学生)投靠与其共同居住的,户口可迁入,不受年龄、结婚时间、暂住期限、有否职业的限制。

  五、严格落户审批

  区县公安机关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照落户基本条件和迁移程序,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办理入户手续。

  经批准到城市落户的各类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原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履行同等义务。

  对符合条件申请落户的各类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时,除按标准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宜宾市人民政府

00三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