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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内江户口转入条件

2014-07-16 21: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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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内府办发[2013]33

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1247号)精神,促进我市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动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积极稳妥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引导农村居民有序向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落户需求,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助推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有序引导”的原则。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对市辖区和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分类明确迁移入户条件,有序引导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完善有利于人口合理流动的配套政策,逐步剥离依附于户籍管理制度上的其他制度,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户籍管理制度。坚持“自愿”原则,尊重农民在转为城镇居民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二、分类明确户口迁移和管理政策

  (一)在建制镇、乡有合法稳定职业或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连续租赁一年以上)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合法稳定职业,是指被所在城市、城镇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被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城市、城镇从事商业活动并持有工商执照。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对实际居住地的房屋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单位住房使用权。包括:购买的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自建房;没有产权证但已实际入住的按揭购房;因工作、生活需要租住成套住房(房屋独立成套,可单设门牌号,合租房屋和非住宅性房屋除外)

  (二)在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街道)有合法稳定职业或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连续租赁两年以上)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在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两年或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连续租赁三年以上),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资格的各类人才,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进一步放开“三投靠”入户政策。凡属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未婚子女(已婚尚无合法稳定住所子女)投靠父母的户口迁移,被申请人均可以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六)农村居民录取为我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的,必须在工作地转为城镇户口。城镇居民不得转为农村居民。

  (七)设立公共集体户口簿。户籍派出所应当设立公共集体户口簿,方便符合条件但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落户。

  三、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一)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现阶段,农村人口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引导农民进城落户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不能脱离实际,绝不能搞强迫命令。

  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避免擅自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损害农民利益。

  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政策。

  (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完善“政策统一、服务一体、机会均等”的城乡就业体系,积极做好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的就业促进工作。

  (三)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符合条件的应纳入城镇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体系、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体系。加强城市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切实满足城市扩容后社区服务管理等公共服务的需求。

  (四)完善住房保障机制。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符合条件的应当享受当地政府住房保障政策。鼓励支持用工企业和单位建设公租房,鼓励支持大中型企业建设保障性住房,逐步改善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等住房困难人员的居住条件。

  (五)完善城乡教育保障机制。合理配置城镇教育资源,转为城镇居民和在城镇务工、经商人员的子女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入学。

  (六)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全市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制度,城乡居民自愿选择档次,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

  (七)完善养老保险政策。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被用人单位录用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未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可自愿选择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

  四、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收到成效。

  (二)做好舆论引导。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各界关注度高,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全面准确阐释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合理引导群众预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强化协调配合。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住建局、市房管局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工作实际,对与户籍挂钩的政策进行清理,尽快研究制定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适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做好政策衔接,加强部门协作,合力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助推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