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阳户口转入条件
2014-07-14 21:14:22
德阳市办理户口登记便民指南
一、户口迁入
迁入条件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迁入德阳市建成区。
1、购房
2、夫妻投靠
3、子女、亲属投靠
4、工作调动和职工、公务员录用
5、应届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生分配来德阳工作
6、复、退、转业军人回原籍或异地落户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
8、出国人员恢复户口
9、无户口人员入户
申报材料和办理程序
1、购房:
申请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房屋产权证(或按揭贷款的凭购房合同和按揭手续)夫(妻)随迁的,需结婚证复印件;
被迁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薄);
填写户口迁移审批表;
持以上材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后,到德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准迁证》。
2、夫妻投靠
夫妻一方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结婚证复印件(如丢失,凭原婚姻登记机构证明);
被迁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薄);
填写户口迁移审批表;
持以上材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后,到德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准迁证》。
3、子女、亲属投靠
亲属指与当事人居住、生活在一起并由当事人赡养、抚养的当事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直系亲属;子女投靠仅针对于未成年子女和年满18岁以上的在校学生;居住在农村的父母或城镇退休人员投靠居住在城镇子女的,不受年龄、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
申请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申请人所在单位(居委会)证明;
被迁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薄);
已年满十八周岁子女投靠父母的须提供在校证明;
填写户口迁移审批表;
持以上材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后,到德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
4、工作调动和职工、公务员录用
持县(市、区)组织、人事、劳动、教委等部门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或录用通知)和调令直接到德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准迁证》,回原籍办理《迁移证》持上述二证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
5、应届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生分配来德阳工作
本人申请;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证书;
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或劳动合同,落单位集体户或亲属户口;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先入户到市区亲属户口或市人才交流机构;
原学校所在地的户口《迁移证》;
持以上材料到派出所落户。
6、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回原籍或异地落户
复退或转业安置办出具的落户证明;
接收单位证明或其直系亲属户口籍;
持以上材料直接到派出所落户。随军家属凭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干部家属随军就地落户证明或随军审批报告表到派出所落户。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
凭释放证明和解除劳教证明到原籍派出所直接落户。
8、出国人员恢复户口
本人申请;
原派出所的注销户籍证明;
出国护照;
持以上材料经派出所审批后予以恢复户口。
9、无户人员入户
本人申请;
所在辖区基层组织证明材料;
派出所调查核实材料;
填写户口迁移审批表;
以上材料由派出所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凭批准材料派出所给予办理。
二、办理迁出、出生、死亡、变更、更正须知
迁出
凭迁入地的《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当场办理《迁移证》。
大中专学生新生入学时,原籍户口登记机关凭高校《录取通知书》直接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三、新出生婴儿、收养、抱养子女常住户口登记
新出生婴儿
出生一个月内由其父母(或其中一方)持《出生医学证明》到所在地派出所申报登记(夫妻分居的婴儿随父随母自愿选择),派出所当场办理。户口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要查验计划生育证明,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仍应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每季度向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通报情况。
收养、抱养子女常住户口登记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由监护人凭县以上民政收养登记机关出具的《收养证》申报户口登记。不符合上述规定,但确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凭县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登记入户。其它情况由监护人凭知情人证明、居住地街道(村)证明或民警调查核实材料办理出生登记。
四、死亡注销
死者家属凭《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事宜,派出所当场办理。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失踪人员,家属凭人民法院的相关手续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事宜,派出所当场办理。
五、更改更正
更改姓名
(1)年满18周岁的人,要变更现有姓名的,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有充足理由的,由派出所审核相关资料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单位职工需变更姓名的,还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2)18周岁以下的人,根据本人或父母的申报即可变更。
更正年龄
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凭《出生医学证明》或其它原始户籍证明材料由派出所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凭批准材料派出所给予办理。
更改(正)民族
由本人或家属申请,持县以上(含县)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证明,由派出所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凭批准材料派出所给予办理。其余户口登记项目的更改、更正由当事人持相关证明材料,由派出所核实后当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