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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延安户口转入条件

2014-07-08 08: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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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延政办发〔2008157

为了加快推进全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进程,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动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陕政办发〔200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统筹城乡社会管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城乡统一的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进程。进一步放宽城镇落户条件,确立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及稳定经济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的户口登记制度,更好地发挥户籍管理在吸纳人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一元化户口管理制度。在全市取消城乡分割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和其他性质的户口类别,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统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从现在起到2009331,用三个月时间在全市实现一元化户籍管理体制。

(二)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户口迁移政策。凡在经常居住地通过购买、赠予、继承、自建等途径获得住房产权的公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和其直系亲属的落户手续。具有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条件的,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手续。

(三)进一步放宽科技人才的户口迁移条件。凡来我市工作的中级(包括中级)以上专门人才和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技术人才,准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实际居住地落户。已经在城镇落户但本人自愿到小城镇或农村工作的可不迁户口。

(四)积极吸纳大学(包括职业技术学校、学院)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来我市工作。凡愿在我市就业的大学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先落户后择业,户口可暂落在市或居住地县区人才交流中心的集体户内,待其落实了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往居住地派出所。

(五)放宽对直系亲属投靠入户的限制。夫妻投靠不受年龄、年限约束,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落户手续。男性公民超过60周岁,女性公民超过55周岁,或者因病、残疾,失去生活能力,需要投靠子女的,可在投靠子女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但不能单独立户,迁入子女户内。

(六)新生婴儿(包括超生、非婚生)随父随母自愿申报户口。对非计划内生育的婴儿,公安机关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后,应定期向计生部门通报情况。

(七)改革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院校户口管理办法。凡考取我市省级教育部门认可的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自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列入暂住人口管理。学生毕业后,公安部门凭学历证书和用人单位与其签订的就业协议等相关证件,将户口迁至经常居住地。

(八)认真解决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应准予落户;不符合政策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恢复户口。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按照原证件的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公民长年外出、农村妇女出嫁户口未迁被注销的,原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恢复户口。其它无户口人员,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原则,应准予落户。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以薛占海副市长为组长,市公安局局长牟晓良、市政府副秘书长王立新为副组长的延安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民政局、城管局、教育局、计生局、劳动局、公安局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高毅副局长担任。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具体的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级公安机关是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我市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于200911日起正式施行。

(二)抓好政策衔接

城乡统一的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施行后,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依据,对依附于户口类别的计划生育、退役士兵安置、最低生活保障、医保、抚恤优待及土地承包等方面的政策进行调整和衔接,使之与现行的有关政策相适应,逐步实现居民同等政策待遇。过渡期维持原城乡户口政策待遇不变。

(三)做好宣传动员,发动群众积极参与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各县区要利用新闻媒体、街道设点、进村入户、散发宣传品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相关政策规定,做到家喻户晓,尤其是耐心细致的做好群众的政策解释工作,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四)完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各县区要在这次户改工作中,认真开展户口清理整顿工作,制定具体户籍业务办理流程,结合户政窗口建设规定的标准,规范户籍业务办理,消除无户人员,减少“人户分离”,杜绝“双重户口”的出现。

(五)加强监督检查,落实便民措施

各县区政府要站在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公安部门要把握政策,掌握进展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在户改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研究解决问题,保证此项工作健康有序进行。严肃查处违反户籍管理制度,侵害群众利益的事件。同时要认真落实部、省制定户籍便民利民措施,清理取消各种歧视性政策和不合理收费,政府相关部门要对进城落户人员在子女入托、上学、就业、购房等方面提供良好的服务,保障他们享受所在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履行同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