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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朔州户口转入条件

2014-07-05 12: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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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户籍管理规定及流程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服务群众,朔州市公安局研究出台户籍管理18条便民利民措施,积极为朔州市“三新一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下列符合政策、手续齐备的户口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并当即审结:(1)新生婴儿出生登记;(2)收养登记机关已颁发《收养登记证》的收养弃婴落户;(3)县(区)内移居户口;(4)经上级公安机关核准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分配、退伍、转业落户;(5)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退学、休学、转学的户口迁移;(6)入伍、出国定居的注销户口;(7)刑满释放人员落户;(8)公民回国恢复户口;(9)经迁入地公安机关核发准迁证的迁出户口;(10)经上级机关核准的迁入户口。

二、延长窗口办理户证业务时间并实行预约办理制度。城镇地区派出所双休日根据需要留工作人员为群众办理户口和居民身份证,农村地区派出所双休日实行预约办理制度,所有派出所对老弱病残等有特殊困难群众办理户口证件实行预约上门服务制度。

三、实行户口迁移网上服务。自201211日起,县(区)内户口迁移实行网上“一站式”办公,群众持相关证明材料在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户手续。

四、在办理户口迁移过程中,凡能在公安网上查证核实申办人身份的,一律不再要求群众回原籍开具户籍证明。

五、取消父母、夫妻投靠落户限制。放宽父母投靠子女、夫妻投靠落户条件,取消对年龄、婚龄等条件的限制。

六、新生婴儿落户,父母户口不在同一县区的,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凭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父或母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直接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七、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婴儿(含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不受计生部门限制,凭《出生医学证明书》先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可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计划生育部门。

八、需要调查核实或上报审批的户口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鼓励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在城镇落户。

十、提供个人户籍证明服务。公民办理户籍业务和其他社会事务时,需要出具户籍证明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应为公民出具个人户籍证明。

十一、免费提供新生婴儿重名查询服务。一是对新生儿的姓名在全市户籍人口中的重名情况提供查询服务;二是对新生儿所起姓名中使用汉字在计算机中是否存在、是否符合户籍管理规定和是否规范提供查询服务;三是在保护公民隐私的前提下,对群众寻亲访友提供查询服务,并在征得被查询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查询结果告知查询人。

十二、对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经原证件签发机关审核后,按照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三、开通办证绿色通道,缩短办证周期,群众可自愿选择使用邮政速递业务办理身份证。

十四、对辖区范围内成建制单位或在同一单位工作10人以上未办理二代身份证的,根据需要公安机关可派员到所在地采集信息办理身份证。

十五、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手续齐全的,当即办理取证。十六、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制作居民身份证的项目差错或质量不合格的,由公安机关免费重新制作。

十七、各级公安户政部门实行“首问负责制”。对群众求助、咨询和申请,第一个接待的民警即为首问负责人,对属于职责范围的,按规定权限、时限和程序及时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说明原因并告知到相关部门办理。

十八、各级公安户政部门要设立警务公开栏,将办理各类户口的程序、时限、收费标准、依据等全部公开,户籍室民警要挂牌上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