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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阳泉户口转入条件

2014-06-25 21: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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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为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推动我市综改试验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91号)、《阳泉市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实施方案(2013-2015年)》(阳政发〔201310号)和《阳泉市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2013年行动计划》(阳政办发〔2013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户籍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户籍规范化管理,为实现“千亿阳泉、百万新城”奋斗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必须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特别是容纳就业、提供社会保障的能力;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必须坚持统筹规划,着力完善配套政策;必须坚持分类指导,做到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放宽市区落户政策

凡在市区(包括城区、矿区、开发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允许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和双方父母落户。

1.与同一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两年;或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连续缴纳税费满两年。

2.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两年。

所需材料:户籍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缴纳税费证明,社区或物业开具的入住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居住证》(满两年),社会保险证明。

办理程序: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公安分局审批。

(二)放宽城镇落户政策

1.凡在县(区)(包括郊区、平定、盂县)建制镇所在地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具备下列条件的,允许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和双方父母落户。

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一年;或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连续缴纳税费满一年。

所需材料:户籍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缴纳税费证明,社区或物业开具的入住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居住证》。

办理程序: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县(区)公安(分)局审批。

2.对因城市建设需要,已无土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可根据农民自愿原则,由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核有关政府文件和被征用土地农民的户籍证明材料并签署意见后,由户口登记机关登记为城镇居民,并依法保护其应有的合法权益。

(三)综改试验新城户籍改革

1.建制村因拆迁整体迁移至新建小区;经全体村民同意,可全部登记为城镇户口。

2.建制村已规划,土地已被征用的已拆迁安置人员;经本人申请,可登记为城镇户口。

3.建制村已规划,未拆迁安置,但已“村改居”的人员,可登记为城镇户口。

(四)办理要求

1.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办理户口迁入城市、城镇的,应当按照以下地址顺序办理落户手续:

1)在城市、城镇依法取得住房产权证(房屋来源合法,拥有使用权)的人员准予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

2)因租赁住房申请落户的人员准予将户口迁入就业单位设立的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派出所设立的社区集体户。

2.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人数在10人以上,20人以下,有专职或兼职户口协管员的;或人数在20人以上,有专职户口协管员的,可以设立集体户。

每个派出所可设一个社区集体户口,派出所要做好实有人口管理工作。

(五)相关解释

1.“合法稳定住所”,指因工作、生活需要,稳定或长期居住的处所。包括:

1)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经批准的自建房,且申请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修建等合法方式,拥有取得房管部门或企业房管部门核发的所有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2)有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协议,已经入住,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3)租赁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政府直管住房、廉租房、公租房(不包括租住的私有出租房屋),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租赁住房协议,且办理了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

4)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

2.“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村居(社区)的关系证明。亲属关系无法确定的,可通过公证确认。

三、健全完善配套改革措施

(一)进入城市、城镇落户人员子女义务教育要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加大教育投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学校布局,保障其享有与当地居民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进入城市、城镇落户的家庭,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保障性住房政策。

(三)进入城市、城镇落户人员就业后应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关待遇。

(四)进入城市、城镇落户的家庭,符合当地低保救助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且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市低保对象,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

(五)由农村迁入城市、城镇落户的居民,自享受城市、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之日起,给予三年的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仍执行农村的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由城市、城镇落户到农村,但仍生活、居住、工作在城市城镇,不赖以土地为生的居民,不得执行农村的生育政策。

四、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一)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引导农民进城落户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不能脱离实际,更不能搞强迫命令。

(二)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防止擅自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损害农民权益。

(三)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五、着力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

(一)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民工,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为他们在居住地学习、工作、生活提供方便。对造成农民工学习、工作、生活不便的有关政策措施,要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得与户口性质挂钩。继续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二)加大资金投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要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

(三)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积极向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且没有经济能力购买住房的农民工提供更多公共租赁住房,帮助他们解决居住困难。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规范住房租赁行为,明确租赁住房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合理布建服务窗口,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六、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户籍管理制度是一项基础性社会管理制度,有关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以及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严肃纪律,落实责任,切实抓好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的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强调查研究,落实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推动改革顺利实施。

(三)明确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相互衔接,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公安部门要认真落实户口迁移的各项政策规定,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为顺利推进改革提供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城镇发展需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农民工及时取得进入城镇落户的条件;民政部门要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等有关政策;教育部门要安排好城镇新落户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卫生部门要加强城镇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满足城镇新落户人员就医需求;人口和计生部门要制订完善城乡生育政策适用人群的界定程序和工作制度;农业、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落实土地承包经营和农村宅基地的相关政策,引导依法流转或转让。

(四)严格宣传纪律。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严格遵守宣传纪律,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强调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推进城镇化的各项措施相配套,确保改革扎实有序推进。

本《办法》自20131224日起实施。《办法》未涉及到的户籍管理政策按照原规定执行。此前有关户籍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