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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户口转入条件

2012-11-20 15: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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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锡政发〔2003112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率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部署,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为户口准迁条件,以法制化、证件化、信息化管理为主要手段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根据《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2)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我市贯彻意见: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全市城乡居民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从200351日起,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户口性质,统称为“居民户口”。

市区范围内全面实行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制度,逐步实行市内户口网上迁移一所办理制,不再使用《户口迁移证》。

二、进一步放宽优秀技术人才户口迁入条件

()海外留学人才来锡创业服务,准予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来锡落户,不受落户人原户口性质的限制。

()经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引进的各类优秀和紧缺人才,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不受落户人原户口性质的限制。

引进的各类人员的户口可以落在本市的居住地(已取得合法固定住房的)、单位集体户或市人才服务中心和市职介中心集体户内。

三、进一步放宽吸引投资、购买商品房人员户口迁入条件

()在我市兴办实业投资达100万元且连续二年年纳税5万元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投资者,准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在我市兴办实业投资达100万元且连续二年年纳税10万元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外省市驻锡企业,其法人代表、大专以上学历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在本市已有自购住房的,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在我市合法经营的个私企业业主,连续二年年纳税1万元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本市已有自购住房的,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在本市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含二手房),户均建筑面积达100平方米以上且在本市有稳定职业的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四、改革大中专、技职院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

凡被我市大中专、技职院校录取的学生,本市市区户口学生入学时不再办理户口迁移,外市县(含江阴、宜兴)的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入学校或保留原籍,待毕业后,凭劳动人事部门的录用手续,从学校或直接从原籍迁入就业地。

五、进一步推行外来务工人员落户政策

()被我市企业合法录()用并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在本市自购人均建筑面积达20平方米以上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具有中专或技校毕业以上学历、被我市企业合法录()用并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3年、在本市自购人均建筑面积达20平方米以上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六、进一步放宽居民家属投靠户口迁入条件限制

进一步放宽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的条件限制。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本市居民,其配偶投靠不受结婚年限限制;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无子女的限制。

七、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办理时限

全面建立区级公安户口接待审批中心,符合政策规定的户口审批事项,居民可直接前往市或区的审批中心“一站式”办理,减少审批环节;各级公安户口审批机关,对符合政策规定,手续齐全的,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逐步推行实时网上审批,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方便和服务群众。

八、切实加强领导,做好部门间协调和衔接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推动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引导农民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举措,对促进人口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各有关部门要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并做好衔接,确保这项户改工作顺利进行。

凡有关户籍管理政策与本意见不符的规定均予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