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户口转入条件
2014-02-01 22:09:00
新乡市关于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新办(2012)17号
为推进城市化进程,加快社会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我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把户籍管理作为推进农业工业化、农村城镇化、农民市民化进程的保障措施,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划分,实行城乡户口一体化,保障公民权利平等,加快推进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二、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
以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为目标,实行“来去自由,自愿申报”的方法,坚持“壮大市区,膨胀县城,发展集镇,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居住地登记和人户一致”以及有利于经济建设、有利于治安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户籍管理模式,促进人口合理流动,建立适应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户籍管理制度。实施范围为新乡市行政辖区。
三、准予户口登记的方式、对象和条件
(一)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实行城乡户籍一体化管理,凡在我市范围内居住的居民,统一登记为“新乡市居民户口”。
(二)实行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政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迁入我市并登记为新乡市居民户口。
1.专业技术人才
(1)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高级职称者及留学回国人员,可无条件落户。根据本人意愿,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亲属户口可以一并迁入。无合法固定住所(合法固定住所指拥有合法房屋产权的单元住宅房,不含租赁房及门面房,下同)的,其户口可挂靠在人才交流部门。
(2)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有技术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均可先落户后就业。根据本人意愿,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亲属户口可以迁入。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户口可挂靠在亲朋好友家中或人才交流部门。(3)驻新大、中专院校(含职业高中和技校)的毕业生,允许毕业后保留新乡市户口,根据实际情况可将户口挂靠在人才交流部门或亲朋好友家中。
2.经商务工人员
(1)在新投资、兴办实业,有合法经营场所及固定住所,并经工商部门注册的,均可落户。根据本人意愿,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亲属户口可一并迁入。
(2)依法从事个体经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均可落户。根据本人意愿,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亲属户口可一并迁入。
(3)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就业(含雇佣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亲属户口可一并迁入。
(4)有生活来源并实际居住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长期从事非农职业,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亲属户口可一并迁入。
3.其他准予落户人员
(1)有合法固定住所并有常住户口的居民,申请外地亲属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亲属户口可以迁入。
(2)购买商品房或自建合法房屋的公民,房屋所有权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亲属户口可以迁入。
四、待遇和义务
(一)按规定批准户口迁入的人员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二)办理以上各类人员户口迁入,只收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其他事项
(一)县(市)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规定。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本意见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新乡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新乡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为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增强户籍改革意见的操作性和实用性,确保各项户籍改革政策的执行和办理户口迁移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专业技术人员
(一)落户条件
1.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高级职称者及留学回国人员,可无条件落户。根据本人意愿,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亲属户口可以一并迁入。无合法固定住所(合法固定住所指拥有合法房屋产权的单元住宅房,不含租赁房屋及门面房,下同)的,其户口可挂靠在人才交流部门。
2.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有技术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均可先落户后就业。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根据本人意愿,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亲属户口可以迁入;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户口可挂靠在亲朋好友家中或人才交流部门。
3.驻新大、中专院校(含职业高中和技校)的毕业生,允许毕业后保留新乡市户口,根据实际情况可将户口挂靠在人才交流部门或亲朋好友家中。
(二)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1.各类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2.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户口迁移证(持有户口迁移证的,可直接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无户口迁移证的,持证明材料申领《准迁证》)。
二、投资、经商人员落户
(一)落户条件
1.在新投资、兴办实业,有合法经营场所、固定住所并经工商部门注册的,均可落户。根据本人意愿,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亲属户口可一并迁入。
2.依法从事个体经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均可落户。根据本人意愿,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亲属户口可一并迁入。
(二)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入户申请表;
3.申请人及随迁亲属的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务工人员落户
(一)落户条件
1.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就业(含雇佣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亲属户口可一并迁入。
2.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生活来源并实际居住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长期从事非农职业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亲属户口可一并迁入。
(二)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入户申请表;
3.劳动合同书、用工单位证明或社区居委会证明;
4.申请人及随迁亲属的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四、投靠亲属落户
(一)落户条件
有合法固定住所并有常住户口的居民,申请外地亲属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户口可以迁入。
(二)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入户申请表
3.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结婚证复印件(办理夫妻投靠的应提供)。
五、购买商品房落户
(一)入户条件购买商品房或自建合法房屋的公民,房屋所有权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亲属户口可以迁入。
(二)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入户申请表;
3.市房管局核发的《房屋产权所有证》;
4.申请人及随迁亲属的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六、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办理户口迁入的,不再划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一律登记为“新乡市居民户口”。
(二)凡专业技术人员中持有《户口迁移证》的,持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公安派出所即可办理落户手续,其他办理落户手续的,应到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审批。
(三)对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人,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应当场签发《准迁证》;对证明材料不全的,要向申请人一次性讲清需补充的材料,填写《补充材料通知书》,避免申请人多次往返。
(四)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审核人应当认真审核。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对故意弄虚作假造成后果的,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五)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应明确专人审批户口迁移,并配备微机、打印机和相应操作人员,每月5日前要填写上月户口迁入人员统计表上报市公安局。
(六)市公安局将不定期的对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办理户口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推诿拖延,故意刁难群众的情况,市公安局调查核实后,严肃处理。
(七)市公安局设立公开监督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