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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河池户口转入条件

2014-01-04 18:5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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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户籍制度改革意见

河政发〔201119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快速稳定发展、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桂政发[2010]80号)(后简称《意见》)文件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深化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2005年以来,全市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出台了一系列户籍改革制度,取消了农业、非农业户口城乡分割的户口登记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进一步放宽城镇常住户口落户条件,加快户籍改革步伐,推进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但是由于部分县(市、区)出台相关配套户籍改革政策滞后,保障措施不到位,对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吸引力不大,影响了城乡统筹发展。各县(市、区)要以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和河池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为契机,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吃透政策基点,进一步增强大局观念和服务发展的意识,切实把深化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把握工作重点和关键环节,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二、坚持原则,制定户籍改革目标和标准,稳妥推进,形成合理人口布局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县(市、区)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中要坚持“统筹规划,积极稳妥,综合协调,以人为本”原则,根据城镇定位、功能布局、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科学地确定人口转移目标,合理安排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

(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目标。一是要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降低农村居民进城入户门槛,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通过建立和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医疗保险、卫生服务保障体系,吸引农村居民到城镇落户,着重解决符合入户条件的已在城镇务工经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籍农村居民及新生代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和城中村及其他户籍历史遗留问题。二是科学分步实施,确保有序转移。按城市建设进程,转户进度分两步走。第一步(20112015年):重点推进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农民以及城镇开发区对城镇总体规划范围内土地被征用仍然是农村居民户转为城镇常住户口。力争全市新增城镇常住户口达37万人以上;第二步(20162020年):通过城镇建设规划,建立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保障机制。通过两步走,力争至2020年,全市新增城镇人口80万人。

(三)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村居民的转户意愿,从保护农民根本利益出发,鼓励、引导农村居民向城镇有序转移,逐步缩小附着在户籍上的城乡差异,消除农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推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最终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全面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进一步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引导、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转移到城镇,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

按照《意见》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一)凡在本县(市、区)城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务工经商有1年以上广西籍农村居民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含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本人向当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的,报经县(市、区)公安局审批,可以办理其住所所在城镇常住户口。

合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务工、经商的界定标准:

1.合法固定住所是指:购买的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自建房等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单位住房使用权(公租房)。

2.直系亲属是指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3.务工是指被本市城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并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或者劳动合同1年以上(含1年),具有合法的相对稳定经济收入的人员。

4.经商是指凡投资或经营达到2万元以上的并拥有合法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门面和住所的,其投资者、业主(含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需提供经营满1年以上的营业执照)以及聘用2年以上(2)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二)凡在本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所在城镇的广西籍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可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三)凡是广西籍优秀农民工(获得县级以上国家机关颁发技能、技术奖或证书的)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不受居住时间限制。

四、建立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保障机制,吸引、扩大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

结合户籍转移,系统建立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等保障机制,确保进城务工经商人员能够安居乐业。

(一)完善住房保障机制

1.将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的购买和租赁适度向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村居民倾斜。逐步改善稳定就业农村居民、新毕业农村籍大中专生、新退役农村籍士兵等无房或住房困难人员居住条件,鼓励有条件的转户居民购置普通商品房。

2.加大市、县(市、区)城镇规划区内转户集中居住小区、农民工公寓投入和建设力度。集中居住小区、农民工公寓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比照廉租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享受免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相关优惠政策。

(二)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城镇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气、邮政通信、环境保护、文教卫生和集贸市场等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健全城市居住、公共服务、社区服务功能,提高城镇承载能力,满足城镇新增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城镇健康有序发展。

(三)完善土地流转机制

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部分成员迁入本市市区和全家或部分成员迁入县(市)城区、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依法将承包地进行流转。对从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保留其农村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自愿放弃原宅基地自行到城镇购房入户的农民,可由本人向所在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有关协议,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四)完善教育保障机制

准确把握城乡适龄人口及中小学在校生规模变化状况,统筹考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城乡学校的数量和规模,使之与城乡总体发展规模、人口结构相适应,与未来发展思路和发展规划相适应。完善各级各类学生就读政策和资助体系,保障转户居民子女接受公平的教育。

(五)完善医疗保险制度

1.进入城镇落户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在落户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本年度缴纳合作医疗费用后应享受的期限仍在原地享受相应待遇。

2.加快制定医疗保险不同制度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实现医疗保险的顺畅转移和有效连接。

(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1.进入城镇落户人员就业后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个人分别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企业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

2.加快制定养老保险不同制度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实现医疗保险的顺畅转移和有效连接。

(七)完善卫生服务保障机制

按照城市功能区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快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建设;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运行保障机制,逐步完善医疗服务基础设施和设备配置,保障转户居民及其子女在城镇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卫生服务。

(八)完善就业保障机制

1.加大农民工就业培训力度,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网络,落实培训补贴、职业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小额贷款等政策,拓宽就业渠道。

2.对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强化职业指导,搭建大中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对接平台,引导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就职,实现稳定就业。

3.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和其他转户居民自主创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扶持,帮助其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九)完善社会救助机制

进入城镇落户人员符合当地低保救助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对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镇低保对象,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加强城市社会救助和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切实满足城市扩容后社区服务管理和救助保障等公共服务的需要。

(十)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相关政策

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实施意见和实施办法,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促进人口合理分布,逐渐形成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人口政策体系。

五、落实责任,加强领导,确保全市户籍改革制度稳步推进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为加强全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河池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河池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户政科科长及相关单位职能部门人员担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将户籍制度改革作为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的一项重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的领导,确保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户籍制度改革涉及政策性强,涉及方方面面,各县(市、区)要尽快制定本县(市、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措施的实施细则。公安、教育、民政、国土、人事劳动保障、城建、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尽快制定或完善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就业、住房、教育、社会保障、养老保险、服兵役、抚恤优待、计生等相配套改革政策和措施,指导各县(市、区)各部门迅速开展。

(三)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推进户籍改革。一是要大力宣传户籍制度改革对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理解和支持户籍制度改革。二是通过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使参与户籍制度改革的居民在就业、住房、教育、社会保障、服兵役、抚恤优待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三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及时研究解决户籍制度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订完善相关实施方案、预案,强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程。

河池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