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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玉林户口转入条件

2014-01-04 17: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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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化跨越发展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桂政发〔20108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几点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意见:

一、深刻认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我市于2005年全面建立了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出台了《玉林市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玉政办发〔2005185号)并于200611日正式实施,自此,全市取消了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登记常住户口的城乡分割差别,实行按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统称“居民户口”,跨出了从户籍体制方面消除城乡差别,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关键一步。但由于当时的户籍改革相关配套措施还不充分,农村居民进城门槛还较高,影响了进一步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因此,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保护进城务工经商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惠及民生。户籍差异影响了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赋予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有利于实现同工同权,使进城务建设工经商农村居民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就业、教育、医疗、社保等公共服务待遇。

(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进程。我市城镇户籍人口比重较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集聚城市人口,形成城乡一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

(三)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以前,进城务工经商农村居民难以获得城镇户籍,无法享受城镇居民福利待遇,影响其在城镇的消费积极性。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村居民进城后真正成为城镇居民,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四)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力提升,繁荣农村经济。农村人多地少,生产方式粗放,资源利用效率低,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引导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转户进城,有利于扩大农村人均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水平,推动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坚持规划先行,总体设计,明确阶段性改革目标,分级设置准入标准。

(二)积极稳妥。充分兼顾政府的承受力和城镇资源承载力,分类分阶段有序推进。

(三)综合协调。重点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机制。

(四)以人为本。尊重农村居民的转户意愿,从保护农民根本利益出发,鼓励、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向城镇转移。

三、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

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降低农村居民和流动人口进城入户门槛,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通过建立和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医疗保险、卫生服务保障体系,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居民有序向城镇转移。着重解决符合入户条件的已在城镇务工经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籍农村居民及新生代转为城镇居民和城中村及其他户籍历史遗留问题。至2020年,全市新增城镇人口70万人。

四、深化和放宽户籍准入条件

按照分级承担原则,在2005年制定的《玉林市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玉林市区,全面放开县(市)城镇及其他乡镇落户条件。

(一)允许在城市市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拥有产权的房屋、公租房、单位集体宿舍、亲属住所)、务工经商一定年限的本自治区籍农村居民及其配偶、直系亲属转为城市居民。

具体标准如下:

1.本县(市、区)内的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的子女投靠父母,可随时向迁入地城镇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派出所受理核准,手续完备的可当场办理户口迁移。

2.有合法固定住所,即在实际居住地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单位住房使用权(包括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自建房等产权的房屋)或连续3年以上租住国家直管公房(临时租赁的公有房屋和租赁私有房屋的除外)的个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属本县(市、区)的迁移由辖区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批,跨县(市、区)的迁移由县级(含县级)以上户政主管部门审批。

3.在玉林市(含各县〈市、区〉及乡镇)投资、兴办实业及经商1年以上有固定住所的本自治区籍农民,凭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可办理其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户口迁入城镇。

4.企事业聘用的管理、技术、生产人员与企事业签订了3年以上合同和合同期满后仍续聘的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有固定住地的可向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户口迁移的申请。

5.凡自愿来我市工作的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全部放开接纳,其配偶、直系亲属可在经常居住地落户或投靠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亲属入户。

高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投靠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亲属入户或挂靠在各县(市、区)人才交流中心,落实工作单位后,再将其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

解决我市历年大中专毕业生落户问题。各级人事部门及人才交流中心要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对市和各县(市、区)人才交流中心的集体户口进行一次清理,对符合迁入现住地或工作单位的,应动员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口在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中挂靠已满2年,还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办理人事代理的除外),人才交流中心应动员其将户口迁回原籍。

6.符合玉林市申领人才《居住证》资格条件的人员,可根据自治区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到本市人事行政部门申请《居住证》,玉林市户政主管部门凭人事行政部门出具核准通知书,为当事人办理《居住证》。

7.为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集体户口,使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落实了用人单位的人员能顺利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给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包括除个体工商户外的中外合资、外商投资企业及私营企业)建立集体户口的基本条件是:

1)设有集体宿舍,有单位房产证明,已编制街(村)门牌号;

2)最近连续3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年出口创汇10万美元;

3)应聘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设立集体户口应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按审批程序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后予以办理。集体户口人数在50人以上的单位应设专人管理,5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兼职协管员。

8.暂未纳入社区管理的开发区内(住宅小区)的住地居民,经核定编挂有门牌的,可持以下有关手续到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移并办理入户。

1)入户申请书;

2)房产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开发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申请人实际入住的证明。

(二)县(市)城区所在城镇及其他乡镇的本市农村居民和城镇周边失地农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本自治区籍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自愿转为城市居民的,不受居住时间限制。

五、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机制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户籍转移等户籍制度改革配套建立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等保障机制,确保进城务工经商人员能够安居乐业,均等享受公共服务。相关配套制度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意见原则具体拟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一)完善住房保障机制。

1.将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的购买和租赁适度向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村居民倾斜。逐步改善稳定就业农村居民、新毕业农村籍大中专生、新退役农村籍士兵等无房或住房困难人员居住条件,鼓励有条件的转户居民购置普通商品房。

2.加大市、县城镇规划区内转户集中居住小区、农民工公寓投入和建设力度。集中居住小区、农民工公寓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比照廉租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享受免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相关优惠政策。

3.逐步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措施。

(二)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城镇道路交通、给水排水、邮政通信、环境保护和文教卫生等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逐步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措施,健全城市居住、公共服务、社区服务功能,提高城镇承载能力,满足城镇新增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城镇健康有序发展。

(三)完善土地流转机制。

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部分成员迁入设区市市区和全家或部分成员迁入县(市)城区、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依法将承包地进行流转。对从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保留其农村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自愿放弃原宅基地自行到城镇购房入户的农民,可由本人向所在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有关协议,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具体办法和其他相关配套措施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玉东新区管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四)完善教育保障机制。

精确把握城乡适龄人口及中小学在校生规模变化状况,统筹考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城乡学校的数量和规模,使之与城乡总体发展规模、人口结构相适应,与未来发展思路和发展规划相适应。完善各级各类学生就读政策和资助体系,逐步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措施,保障转户居民子女接受公平的教育。

(五)完善医疗保险制度。

1.进入城镇落户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在落户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上年度缴纳合作医疗费用后应享受的期限仍在原地享受相应待遇。

2.加快制定医疗保险不同制度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实现医疗保险的顺畅转移和有效连接。

3.逐步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措施。

(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1.进入城镇落户人员就业后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个人分别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企业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

2.加快制定养老保险不同制度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实现养老保险的顺畅转移和有效连接。

3.逐步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措施。

(七)完善卫生服务保障机制。

按照城市功能区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加快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建设,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运行保障机制,逐步完善医疗服务基础设施和设备配置,逐步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措施,保障转户居民及其子女和低收入群体在城镇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卫生服务。

(八)完善就业保障机制。

1.加大农民工就业培训力度,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加快市、县、乡三级人力资源市场网络建设,尽早实现信息互通共享。落实培训补贴、职业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小额贷款等政策,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

2.对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强化就业指导,搭建大中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对接平台,引导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等实现稳定就业。

3.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和其他转户居民自主创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扶持,帮助其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4.逐步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措施。

(九)完善社会救助机制。

进入城镇落户人员符合当地低保救助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对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镇低保对象,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加强城市社会救助和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措施,切实满足城市扩容后社区服务管理和救助保障等公共服务的需要。

(十)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切实稳定生育水平,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促进人口合理分布,逐渐形成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人口政策体系。其中女方为农村居民户口,持二孩生育证但尚未怀孕,自办理农村居民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手续完毕之日起三年内适用农村人口生育政策。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将户籍制度改革作为重视民生,推进社会公平和我市城镇化进程的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尽快制定本级本部门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措施的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施行。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人社局、卫生局、教育局、民政局、人口计生委等相关部门要提出具体贯彻指导意见,加强督促检查。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一是要大力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理解和支持户籍制度改革,积极参与户籍制度改革。二是要通过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使参与户籍制度改革的居民在就业、住房、教育、社会保障、服兵役、抚恤优待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三是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有关工作动态,及时研究解决户籍制度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订完善相关预案,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