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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酒泉户口转入条件

2013-12-03 16: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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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酒政办发[2004]84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吸纳各类人才,加快城镇化进程,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户籍管理制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户口迁移准入制度

在全市实行城镇常住户口迁移准入制度。城镇常住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是:在居住地有合法固定的住所,有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

二、进一步放宽城镇常住户口迁移政策

1、凡是居住在各县(市、区)城区和建制镇规划范围内及城乡结合部的人员,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登记为当地城镇常住户口。

2、在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有自建房,或者在城镇租赁房屋并有合法职业和稳定生活来源的人员,允许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登记为当地城镇常住户口。

3、已被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和聘用的人员和通过县、市人才交流中心引进、交流的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或助理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凭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在当地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4、对外省来我市工作的大学(包括大学专科)毕业生,实行自愿落户。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先落城市户口后就业;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登记城镇常住集体户口。

5、具有城镇户口的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到贫困地区、边远地区、民族地区工作的,可以保留原城镇户口,已将户口迁往工作所在地的,允许迁回原迁出地。

6、垂直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系统内正式职工异地调动的,凭本系统人事劳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调动工作证明,准予迁入落户。

7、凡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和公益事业的人员,以及通过购买、自建、继承、接受馈赠等途径获取合法产权住宅的个人,允许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登记当地城镇常住户口。

8、凡在我市投资投劳从事种植、养殖、畜牧业以及承包土地荒山进行产业开发的人员,凭与乡(镇)以上政府签订的合同,允许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登记当地城镇常住户口。

9、我市周边企业、部队、科研院所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子女,可以登记当地城镇常住户口。

10、在小城镇范围内土地已被征用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登记为当地城镇常住户口。

三、取消因投靠亲属迁入城镇的条件限制

1、夫妻投靠不受年龄、婚龄的限制;父母投靠子女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子女投靠父母取消未婚子女年龄限制。

2、新生婴儿或未成年子女,均可以在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3、对被赡养或抚养的孤寡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依无靠的残疾人,其赡养或抚养关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准予为其办理入户手续。

四、改革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

凡考取我市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暂住人口实行登记管理,毕业后将户口迁至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

五、解决户口待定人员的户籍问题

1、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凭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乡(镇、街道)政府证明和单位证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其监护人可申报出生登记。对尚未落户的收养子女,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可登记常住户口。

2、对夫妻一方户口未迁入现居住地而又被原居住地注销的,应准予其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其子女可以随父亲或母亲登记当地常住户口。

3、因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的人员,经调查现确已回原籍居住的,可以在原籍恢复户口。符合现行迁移条件的,恢复户口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人员,凡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条件的,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准予其落户;不符合现行迁移条件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恢复户口。对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人员,由签发证件的户口登记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办证件。

六、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

1、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甘肃省公安厅户口证件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简化落户程序,依法公正、及时办理户口申报事项,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杜绝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同时,每季度要向计划生育部门提供新生婴儿登记户口情况。

2、切实保障落户人员的合法权益。经批准落户的人员,依法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义务。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时,除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收取的迁移证、准迁证、户口簿、常表等证件工本费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其他费用。

00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