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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滁州户口转入条件

2013-10-24 2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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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滁政办〔20121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5号)等文件精神,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积极稳妥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顺应城镇化发展规律,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助推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积极稳妥,分类有序引导。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对市辖区和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分类明确迁移入户条件,有序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

二是统筹兼顾,完善配套政策。加快调整与户籍管理制度相关的行政管理措施,着力完善有利于人口合理流动的配套政策,逐步剥离依附于户籍管理制度上的其他制度,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户籍管理制度。

三是坚持自愿,保障农民权益。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二、分类明确户口迁移政策

(一)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职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长期在当地务工、经商人员的城镇落户问题。

(二)在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具体年限待省政府批准后另行公布)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在我市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时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凡自愿在我市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直接将户口迁至其就(创)业地或实际居住地。技工院校学生参照执行。

(四)在我市就业的人员,获得设区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就业地落户。

三、切实解决户口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一)逐步实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抓紧制定我市居住证管理相关规定,逐步实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保护长期在城镇工作生活暂不具备条件或不愿意将户口迁入的暂住人口的权益。

(二)规范设立集体户口。公安机关对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借住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集体户口,进行登记管理。对借住人员10人(含10人)以上的由单位申请单独设立;10人以下的由公安机关综合设立,统一管理。单独设立、综合设立的集体户口,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具体的管理人员,负责单位员工户口迁入、迁出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妥善解决遗留问题。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全面解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且未落户、因长期外出等原因被注销户口、一人多户以及征地未转户等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

四、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一)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现阶段,农村人口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政策。

(二)完善就业培训保障机制。农村人口转户城镇居民后,纳入城镇公共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加强就业指导、培训和就业服务,促进其在城镇稳定就业。

(三)完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保障机制。农村人口转户城镇居民后,符合条件的应纳入城镇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体系、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体系。加强城市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切实满足城市扩容后社区服务管理等公共服务的需求。

(四)完善住房保障机制。农村人口转户城镇居民后,符合条件的应当享受当地政府住房保障政策。鼓励支持用工企业和单位建设职工公寓,鼓励支持大中型企业建设保障性住房,逐步改善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等住房困难人员的居住条件。

(五)完善城乡教育保障机制。合理配置城镇教育资源,保障转户城镇居民和在城镇务工、经商人员的子女接受公平的教育,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的同等待遇。

(六)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农村人口转户城镇居民后,已在城镇稳定就业且具备相应缴费能力的,或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七)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农村人口转户城镇居民后,对符合参保条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于转户前已享受新农保待遇的,在转户后,可按规定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严肃纪律、落实责任,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对本地综合承载能力要有准确的研判,科学合理地设定迁移条件,确保农村人口转户城镇居民后能够公平地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在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住房等方面的同等待遇。

(二)做好舆论引导。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全面准确阐释中央、省有关精神,合理引导群众预期。要广泛宣传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推进城镇化的各项措施相配套,扎实有序推进。要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

(三)强化协调配合。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主动配合、认真履职,形成工作合力。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卫生、人社、人口计生、房产、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对已出台的与户籍挂钩的政策进行清理,尽快研究制定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适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做好政策衔接,防止引发不稳定问题。

市公安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各地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措施的指导和监督,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执行本实施意见的情况报告市政府。

市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本实施意见自2012123日起执行,《滁州市城市常住户口准入管理暂行办法》(滁政〔20091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