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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黄山户籍管理规定

2013-10-20 23: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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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黄政办〔201247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推动我市城乡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5号)以及我市“十二五”规划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积极稳妥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顺应城镇化发展规律,积极稳妥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助推我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工作中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有序引导、统筹兼顾完善配套政策、尊重意愿保障农民权益、优化服务便民利民的原则。

二、分类明确户口迁移政策

(一)在中心城区(屯溪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参照皖政办〔200920号通知关于“合法固定住所”的规定执行。

(二)在其他区县政府驻地镇、其他建制镇内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职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作出具体的规定。

(三)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准予其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四)在我市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时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凡自愿在我市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均可将户口迁至就(创)业地或者实际居住地,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本市籍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户口落户在学校所在地人才市场(人才交流中心)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但不改变现有户口性质。

技工院校学生参照执行。

(五)在我市就业的人员,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在就业地或我市实际居住地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六)进一步放开“三投靠”入户政策。属于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户口迁移,不再设置限制条件,但政策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三、切实解决户口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一)实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在省政府制定居住证管理相关规定后,制定我市居住证管理规定,实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一方面保护长期在我市工作生活但暂不具备或者不愿意落户我市的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一方面为做好暂住人口的服务与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二)合理规范设置集体户。为解决符合落户条件但又无处落户的问题,应合理规范设置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学校集体户和社区集体户。

(三)妥善解决遗留问题。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全面解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且未落户、因长期外出等原因被注销户口、一人多户以及征地未转户等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

四、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一)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现阶段,农村人口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政策。

(二)完善就业培训保障机制。农村人口转户城镇居民后,纳入城镇公共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加强就业指导、培训和就业服务,促进其在城镇稳定就业。

(三)完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保障机制。农村人口转户城镇居民后,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困难群众应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和福利保障。加强城市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不断满足城市扩容后社区服务管理等公共服务的需求。

(四)完善住房保障机制。农村人口转户城镇居民后,符合条件的应当享受当地政府住房保障政策。鼓励支持用工企业和单位建设职工公寓,鼓励支持大中型企业建设保障性住房,逐步改善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等住房困难人员的居住条件。

(五)完善城乡教育保障机制。合理配置城镇教育资源,保障转户城镇居民和在城镇务工、经商人员的子女接受公平的教育,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的同等待遇。

(六)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农村人口转户城镇居民后,已在城镇稳定就业且具备相应缴费能力的,或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转移衔接,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农村人口转户城镇居民后,对符合参保条件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于转户前已享受新农保的,在转户后,可按规定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决策部署与市委市政府的政策措施上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严肃纪律、落实责任,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的落实。

(二)做好舆论引导。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社会关注度高,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全面准确阐释中央、省、市有关精神,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强调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推进城镇化的各项措施相配套,扎实有序推进。要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

(三)强化协调配合。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主动配合、认真履职,形成工作合力。发改、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卫生、人社、计生、住建、国土、农业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对已出台的与户籍挂钩的政策进行清理,尽快研究制定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适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做好政策衔接,防止引发不稳定问题。市公安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各地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措施的指导和监督,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执行本意见的情况报告市政府。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