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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铜陵户口转入条件

2013-10-20 23: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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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城乡一体化发展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铜政办〔200925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方案的通知》(铜发〔2008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新一轮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的总体要求,围绕提前八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目标,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使我市户籍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基础支撑。

二、工作目标

建立新型户籍管理制度,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镇转移,推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到2012年,实现全市转移农村人口50%以上。

三、改革内容

(一)进一步放宽户口准入政策

1.建立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准入制。凡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且持有房屋产权证的公民,准予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登记为我市居民户口。

2.在我市有居住条件(持有房屋租赁证或单位分房证),且在市区务工经商的本市(含铜陵县)公民,准予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登记为我市市区居民户口。

3.凡在我市购买50m2以上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或10m2以上商业网点房,允许拥有房屋合法产权者亲属13人登记为我市居民户口。

4.凡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引进的专业人才、专业技能人员,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或技术证明以及劳动合同,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登记为我市居民户口。

5.放宽来我市投资、兴办实业人员户口办理政策。凡在我市投资的企业,经有关部门验资核实,每投资折合人民币10万元,可申请1名企业职工登记为我市居民户口。

6.凡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且持有房屋产权证的公民凭社区居委会(居民委员会)出具实际居住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相互关系证明、出生证等,可以申请实际在身边生活学习的未成年孙(外孙)子女,登记为我市居民户口。

7.凡我市有居住条件(持有房屋租赁证或单位分房证、房屋产权证)的成年人可以申请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登记为我市居民户口。

(二)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将过去因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而享受不同待遇政策与户口性质剥离,调整为根据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依法承包农村土地(包括田、土、山、水等,下面统一简称为“依法承包农村土地”)作为享受不同待遇政策的依据,使之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适应。

1.按照重点推进、全面铺开的方法,有计划、有步骤的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12009年上半年开始,在铜官山区、狮子山区、郊区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22009年下半年起在铜陵县五松镇、顺安镇、钟鸣镇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

32010年起全面推开,在全市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

2.调整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相关政策。

1)关于土地承包和宅基地使用政策。

对户口迁入城镇落户的农村居民,尊重本人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鼓励农村居民通过宅基地政策,自愿进行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流转,进入城市社区和集镇。

2)关于劳动就业政策。

我市居民在劳动就业年龄范围内,有就业愿望没有就业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发放《安徽省就业服务卡》。

3)关于社会保障政策。

依法承包农村土地且实际居住在农村的居民,享受农村社会保障政策;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居民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

4)关于计划生育政策。

依法承包了农村土地且实际居住在农村的居民,符合《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的,适用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

成建制村改居的居民三年内可继续享受原计划生育政策。

5)关于应征入伍和退伍兵安置政策。

依法承包了农村土地且实际居住在农村的居民按农村义务兵政策应征入伍。

农村居民退出现役时,对土地承包权或生产经营权未发生改变的,由乡镇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生活;对土地已被征收的,由县区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生活。

6)关于义务教育政策。

依法承包了农村土地且实际居住在农村的居民子女上学按农村义务教育政策执行。

成建制村改居的居民三年内继续按农村义务教育政策执行。

7)规范农村户口迁移政策。

公民因出生、大中专毕业、军人复退、刑满释放、劳教期满、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婚嫁等原因入户的,公安机关依据户口管理规定办理。

其他直系亲属或有赡养、抚养关系人员确因需要迁入的,需经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同意后,公安机关予以办理。

农村范围内户口不适用户口挂靠政策。

(三)关于保留原待遇的“三年时间”界定,以实际登记为居民户口之日起计算。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要求,也是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的需要,对于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引导农村人口有序转移,推动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积极意义。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解放思想,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深入各有关单位进行调研,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

为确保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公安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财政局、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县区政府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铜陵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大力宣传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和有关规定,引导群众正确理解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精神实质,配合公安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城乡一体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宣传中要充分发挥各级地方政府和群众组织的作用,依靠群众,发动群众,正确引导群众,扎实做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三)完善制度,落实措施。公安机关要制定全面系统的户口登记迁移管理制度,严格人口信息的登记变更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妥善处理好各类户口的登记、统计、上报工作,坚决杜绝弄虚作假、推诿扯皮现象发生。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将对现行的土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教育、兵役等政策产生重大影响,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建立健全配套的监督和检查制度,不得对公民依法申报户口登记设置各种限制条件,严禁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增加群众的经济负担。

五、本方案自二○○九年三月二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

铜陵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城乡一体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满足外来人员入户需求,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2011]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有关户口政策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户口基本准入制度

凡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且持有房屋产权证的人员,准予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登记为我市居民户口。

二、进一步放宽、调整亲属投靠政策

(一)凡具有我市户籍的人员,可以申请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登记为我市居民户口。

(二)凡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且持有房屋产权证的人员,可以申请共同居住生活的未成年孙(外孙)子女,登记为我市居民户口。

(三)在我市购买50㎡以上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或10㎡以上商业网点房的,准予拥有房屋合法产权者的亲属13人登记为我市居民户口。

三、进一步放宽人才引进户口政策

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引进的专业人才、专业技能人员或者其他紧缺人才,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或技术证明以及劳动合同,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登记为我市居民户口。

四、进一步放宽来我市投资、兴办实业人员户口政策

凡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的,经有关部门验资核实,每投资折合人民币10万元,可申请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或1名企业职工登记为我市居民户口。

五、进一步放宽流动人口户口政策

(一)凡在我市就业并获得县(区)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登记为我市居民户口。

(二)凡在我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人员,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登记为我市居民户口。

(三)凡在我市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登记为我市居民户口。

六、本实施意见由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已发布的有关意见凡与本意见不一致,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