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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户口转入条件

2013-10-19 22: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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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户籍办理流程及手续

一、引进人才入户

(一)符合《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引进的各类人才申请入户本市,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批准工作调动部门开具的干部商调函;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申请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

4.随迁家属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可不用提供)及《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5.迁入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家庭户的,提供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与申请人关系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若属夫妻关系的可用《结婚证》代替,若属父母子女关系的可用《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收养证》、《收养公证书》代替,若申请人与入户人的户口登记在同一户内且关系清晰的无须提供本证明)、迁入地村(居)委会证明;

6.迁入自有房产(商品房除外)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屋证明、迁入地村(居)委会证明;

7.迁入自有商品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东莞市房产交易登记证明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房管部门备案),迁入地村(居)委会证明;入户人属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入户人属已婚(或离婚)的,需提供相应的婚姻登记证件(婚姻关系法律文书);

8.迁入单位集体户提供单位户口簿及单位证明;

9.迁入镇(街道)新型社区的提供相关接收证明。

(三)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户口准迁证,并持户口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迁入自有商品房的,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入户申请调查登记表》,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迁入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第二联)、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户口准迁证,并持户口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四)收费标准:免收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免收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家庭户口簿工本费10/,户口准迁证工本费4/张,户口迁移证工本费4/张。

(五)证件有效期:户口准迁证40天、户口迁移证30天。

二、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

(一)根据《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暂行规定》(东府〔200738号)规定,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是指非东莞户籍人员受聘于我市事业单位,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以工作调动的方式而采取准入条件审核的方式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本市。符合规定的事业单位人才迁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迁入的各类事业单位人才及随迁人员,其户口可迁入稳定居所单独立户或迁入用人单位的集体户,事业单位人才不能单独立户或所在单位暂不能入户的,可经所在镇(街道)政府批准迁入所在地新型社区。

(二)须提供证明材料:

1.市人力资源局开具的《事业单位聘用人才申请户口迁入的批复》、《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入户卡》、《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申请表》;

2.申请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属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申请人属已婚(或离婚)的,需提供相应的婚姻登记证件(婚姻关系法律文书);申请人已生育小孩的,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

4.迁入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家庭户的,提供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与申请人关系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若属夫妻关系的可用《结婚证》代替,若属父母子女关系的可用《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收养证》、《收养公证书》代替,若申请人与入户人的户口登记在同一户内且关系清晰的无须提供本证明)、迁入地村(居)委会证明;

5.迁入自有房产所在地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已经房管部门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证明),迁入地村(居)委会证明;

6.迁入单位集体户提供单位户口簿及单位证明;

7.迁入镇(街道)新型社区的提供相关接收证明。

(三)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入户申请调查登记表》,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迁入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第二联)、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户口准迁证,并持户口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五)收费标准:免收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免收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家庭户口簿工本费10/,户口准迁证工本费4/张,户口迁移证工本费4/张。

(六)证件有效期:户口准迁证40天、户口迁移证30天。

三、购买商品房入户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来莞投资、购房等人员申办常住户口暂行办法》(东府[2002]80号)有关购房入户的精神,入户者必须系购房者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购房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下同)且房屋总价在1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可办理两人入户;80平方米以上、120平方米以下或房屋总价在20万以上、25万以下的可办理三人入户;120平方米以上或房屋总价在25万元以上的可办理四人入户。我市户籍居民在市内购房,不受取消购房入户的限制,居住其中的房主及共同居住、生活的亲属可申请迁入商品房登记户口,且不受指标限制。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购房人申请入户报告;

2.申请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可不用提供)、《房地产权证》、《东莞市房屋交易登记证明书》;

3.申请人属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申请人属已婚(或离婚)的,需提供相应的婚姻登记证件(婚姻关系法律文书);申请人已生育小孩的,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

4.申请人与房主关系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若属夫妻关系的可用《结婚证》代替,若属父母子女关系的可用《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收养证》、《收养公证书》代替,若申请人与入户人的户口登记在同一户内且关系清晰的无须提供本证明);

5.属育龄人员的提供迁入地镇(街)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审查证明;

6.申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居)委会意见。

(三)申请镇内购房入户的,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入户申请调查登记表》,由迁入地公安分局核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市外购房迁入及市内跨镇(街)购房迁入除石龙、塘厦镇以外的其它镇街(管委会)的,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入户申请调查登记表》,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由市公安局核准,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五)经核准同意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申请人按以下情况办理入户手续:

1. 申请镇内购房入户以及购房迁入石龙、塘厦镇的,凭申请入户的相关证件原件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一站式”户口迁移手续。

2. 申请市外购房迁入本市及市内跨镇(街)购房迁入除石龙、塘厦镇以外的其它镇街(管委会)的,凭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第二联)、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户口准迁证。属市外迁入的,申请人持户口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属市内迁移的,申请人持户口准迁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 “一站式”户口迁移手续。

(六)根据市政府《关于取消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通告》规定,从200811日起,取消在我市辖区内购买商品房办理入户政策;凡200811日前已购买我市辖区内商品房的,可在20091231日前按我市原暂行办法,凭东莞市房地产交易证明书和房产证办理入户手续。逾期不再办理;购买商品房的日期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管部门备案日期为准,即《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日期在20071231日前的,业主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入户手续;符合东房通〔2010〕号文规定的问题楼盘业主,其可凭20071231日前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明继续办理入户手续;我市户籍居民市内迁移按国家现行相关规定办理,不受本次取消购房入户办法影响。

(七)收费标准:免收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免收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家庭户口簿工本费10/,户口准迁证工本费4/张,户口迁移证工本费4/张。

(八)证件有效期:户口准迁证40天、户口迁移证30天。

四、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一)凡与父(母)分居两地的18周岁以下子女,均可申请投靠父(母)入户。

(二)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父母提交申请投靠入户的书面报告;

2.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可不用提供);

3.父母《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父或母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文书,父母离婚的提供有关离婚的法律文书,如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及相应的生效证明书;

4.迁入莞城或迁入商品房的需提供房屋证明及入户人与房主关系证明;

5.迁入地镇街(管委会)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6.入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居)委会意见。

(三)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入户申请调查登记表》,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市外迁入本市及市内迁入莞城、虎门镇街的户口迁移由市公安局核准,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市内迁入其他镇街由迁入地公安分局核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第二联)、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户口准迁证。属市外迁入的,申请人持户口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属市内迁移的,申请人持户口准迁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 “一站式”户口迁移手续。

(五)收费标准:免收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工本费4/,户口准迁证工本费4/张。

(六)证件有效期:户口准迁证40天、户口迁移证30天。

五、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一)外市男性超过60 周岁,女性超过55 周岁,身边无子女的老人,可申请投靠子女在我市入户( 本市内父母投靠子女入户,不受年龄、身边无子女的限制)。

(二)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投靠入户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和所投靠子女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子女情况和双方关系证明;

4.申请人离婚后一方申请的,提供有关离婚的法律文书;申请人配偶已死亡的,提供其死亡证明文书;

5.迁入莞城或迁入商品房的需提供房屋证明及入户人与房主关系证明;

6.入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居)委会意见。

(三)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入户申请调查登记表》,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市外迁入本市及市内迁入莞城、虎门镇街的户口迁移由市公安局核准,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市内迁入其他镇街由迁入地公安分局核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第二联)、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户口准迁证。属市外迁入的,申请人持户口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属市内迁移的,申请人持户口准迁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 “一站式”户口迁移手续。

(五)收费标准:免收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工本费4/,户口准迁证工本费4/张。

(六)证件有效期:户口准迁证40天、户口迁移证30天。

六、夫妻投靠入户

(一)夫妻双方分居两地(不同省、市、县)或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均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18周岁以下子女可随迁。

(二)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结婚证》、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申请人已生育(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收养证》、《收养公证书》)、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可不提供)。随迁收养子女的,需提供申请《收养证》(《收养公证书》)的申请材料复印件加盖《收养证》(《收养公证书》)签发机关公章;

3.迁入地镇街(管委会)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迁入莞城或迁入商品房的需提供房屋证明及入户人与房主关系证明;

5.入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居)委会意见。

(三)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入户申请调查登记表》,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市外迁入本市及市内迁入莞城、虎门镇街的户口迁移由市公安局核准,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市内迁入其他镇街由迁入地公安分局核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第二联)、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户口准迁证。属市外迁入的,申请人持户口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属市内迁移的,申请人持户口准迁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 “一站式”户口迁移手续。

(五)收费标准:免收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工本费4/,户口准迁证工本费4/张。

(六)证件有效期:户口准迁证40天、户口迁移证30天。

七、收养小孩入户

(一)申请收养小孩入户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

(二)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收养小孩入户的书面报告;

2.收养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未婚的无须提供);

3.《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4.被收养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收养市内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小孩,由其所在社会福利机构出具未入户证明;收养市外小孩的,还需提供收养人申办《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的申请材料复印件加盖《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签发机关公章;

5.迁入莞城或迁入商品房的需提供房屋证明及入户人与房主关系证明;

6.入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居)委会意见;

(三)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入户申请调查登记表》,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第二联)、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户口准迁证。属市外迁入的,申请人持户口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属市内迁移或初次登记户口的,申请人持户口准迁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五)收费标准:免收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工本费4/,户口准迁证工本费4/张。

(六)证件有效期:户口准迁证40天、户口迁移证30天。

八、学生入学(退学)、毕业生入户

(一)公民考取我市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迁移户口或从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后迁移户口到我市,或本市生源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因退学迁回原籍的,由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部门以及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负责办理。外省籍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在我市就业迁移户口,按照省外户口迁移政策需提供《准予迁入证明》的,由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户政科负责办理。

(二)办理学生入学(退学)、毕业生入户,应该具备以下资料:

1.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入户:

1)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的《迁移证》;

2)《录取新生名册》;

3)《新生入学通知书》(必须加盖广东省招生委员办公室录取专用章);

4)居民身份证。

2.本市生源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因故退学申请入户的:

1)高等院校生(含研究生)、技工学校学生凭学校批准文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凭学校的批准文件或证明;

2)户口迁移证;

3)居民身份证;

4)原籍家庭户口簿。

3.本市生源已将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要将户口迁回原籍入户:

(1)《毕业证》;(2)户口迁移证;(3)居民身份证;(4)原籍家庭户口簿。

4.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入户:

1)户口已迁入院校的,出具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户口迁移证明》;户口未迁入院校仍在原籍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根据就业报到证明签发的户口迁移证;

2)市人力资源局、教育局干部介绍信;

3)双方签订的工作合同或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

4)居民身份证;

5)本市生源毕业生要求在原籍办理入户的,出具原籍家庭户口簿。

5.外省籍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在我市就业迁移户口,按照省外户口迁移政策需提供《准予迁入证明》的需提供以下证件(原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1)申请人书面报告(需工作单位加意见和盖公章);(2)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3)市人事部门接收证明(《毕业生登记表》和《干部介绍信》或《毕业生分配介绍信》);(4)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办理户口准迁证,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

6.应届大中专毕业要求迁入商品房立户的,应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提交入户申请材料,办理时限为25个工作日。申请人须提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交入户地村(居)委会接收证明、《房地产权证》、《东莞市房产交易登记证明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房管部门备案)。

(三)收费标准:免收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免收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家庭户口簿工本费10/,户口准迁证工本费4/张,户口迁移证工本费4/张。

(四)证件有效期:户口准迁证40天、户口迁移证30天。

九、留学回国人员入户

符合《转发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粤公通字〔2010184号)和《东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东府〔200746号)规定的留学人员可申办我市常住户口,按以下两种情况办理:

(一)留学人员为非毕业生须提交以下证件、证明材料

1.市引进办加具意见的《留学回国人员及随迁家属入户东莞情况登记表》;

2.由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3.留学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随迁配偶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二)留学人员属毕业生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市人力资源局出具的干部行政介绍信;

2.毕业生登记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派遣报到通知》;

4.由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5.留学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注:留学人员国内户口已注销的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落户介绍信》、原户口管辖地公安机关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原户口管辖地公安机关提供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户口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或工作单位所在镇街(园区)专户的,可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办证厅办理户口准迁证,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

2.申请人入户到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屋证明、房产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并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提交入户申请材料,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入户申请调查登记表》,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第二联)、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户口准迁证,并持户口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四)收费标准:免收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免收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家庭户口簿工本费10/,集体户口簿工本费40/本,户口准迁证工本费4/张,户口迁移证工本费4/张。

十、入伍注销户口及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一)应征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均应持《入伍通知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二)原籍我市的军人因复员、退伍回我市入户,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退伍证、市接待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证明、原籍户口簿到原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三)非莞籍军人因复员、退伍异地入户我市,凭省、市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市政府批复文件、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退伍证》、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须注明原户籍登记基本信息,如有户籍登记的提供户口簿),有安置单位的凭《广东省东莞市工人介绍信》,经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户政科审核后,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四)转业军人回原籍入户凭以下证明材料:1.市组织、人事部门的介绍信;2.《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3. 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4.《部队干部(士官)转业证》。由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部门负责办理。

(五)转业军人异地入户我市凭以下证明材料:1.市组织、人事部门的介绍信;2.《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3.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4.《部队干部(士官)转业证》;5.原户籍登记机关开具注销户口证明(须注明原户籍登记基本信息,如有户籍登记的提供户口簿)。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审核后,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六)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家属入户的,除提供上述相应证件、证明材料外,还需持市组织、人事部门开具的随迁家属入户介绍信、家属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可不用提供)及《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及A4纸复印件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核发户口户口准迁证。

(七)军队转业干部入户到自有商品房的,除提供上述相应证件、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入户地居委会接收证明、《房地产权证》(或房屋证明)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经批准同意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第二联)、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加具意见后回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办理入户手续,随迁家属需核发准迁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八)收费标准:免收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免收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家庭户口簿工本费10/,户口准迁证工本费4/张,户口迁移证工本费4/张。

(九)证件有效期:户口准迁证40天、户口迁移证30天。

十一、办理随军家属入户

(一)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的干部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军。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干部家属随军报告表;

2.部队出具的随军家属介绍信;

3.军官证、居民身份证;

4.随军家属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随迁未成年子女需提供《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5、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不用加具意见)

(三)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户口准迁证,并持户口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四)收费标准:免收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免收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家庭户口簿工本费10/,户口准迁证工本费4/张,户口迁移证工本费4/张。

(五)证件有效期:户口准迁证40天、户口迁移证30天。

十二、录用干部、招收职工及干部、职工工作调动入户

(一)审核审批条件

录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收职工以及市组织、人力资源、教育部门和中央、省级直属机关同意调动工作的公务员或职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市内录用的干部或招收的职工以及经组织、人力资源、教育、卫生部门同意市内调动工作的干部或职工,凭批准录用或工作调动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工作单位证明、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一站式”户口迁移手续。

(三)经市组织、人力资源、教育部门批准工作调动的外地人员办理户口迁移,所须材料:

1.批准工作调动部门开具的商调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

3.随迁家属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可不用提供)及《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4.迁入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家庭户的,提供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与申请人关系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若属夫妻关系的可用《结婚证》代替,若属父母子女关系的可用《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收养证》、《收养公证书》代替,若申请人与入户人的户口登记在同一户内且关系清晰的无须提供本证明)、迁入地村(居)委会证明;

5.迁入自有房产(商品房除外)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屋证明、迁入地村(居)委会证明;

6.迁入自有商品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东莞市房产交易登记证明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房管部门备案),迁入地村(居)证明;入户人属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入户人属已婚(或离婚)的,需提供相应的婚姻登记证件(婚姻关系法律文书);

7.迁入中央、省直属驻莞单位的,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提供书面申请报告,经市人力资源局备案,以及提供工作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的调动文件。

(四)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户口准迁证,并持户口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迁入自有商品房或中央、省直属驻莞单位的,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入户申请调查登记表》,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第二联)、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户口准迁证,并持户口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五)收费标准:免收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免收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家庭户口簿工本费10/,户口准迁证工本费4/张,户口迁移证工本费4/张。

(六)证件有效期:户口准迁证40天、户口迁移证30天。

十三、“东莞市见义勇为好市民”入户

根据市府办《关于被评为“东莞市见义勇为好市民”的新莞人入户东莞问题的复函》(东府为复〔2008258号)规定,凡1997年至2007年以及今后被市委、市政府或市综治委评为“东莞市见义勇为好市民”的新莞人准予入户东莞。

(一)、须提供证明材料

1.个人申请入户书面报告(须本人签名,并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镇(街)综治办加盖意见确认);

2.东莞市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证书》;

3.申请人《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属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申请人属已婚(或离婚)的,需提供相应的婚姻登记证件(婚姻关系法律文书);申请人已生育小孩的,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

5.属育龄人员提供入户地镇(街)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审查证明;

6.迁入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家庭户的,提供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与申请人关系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若属夫妻关系的可用《结婚证》代替,若属父母子女关系的可用《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收养证》、《收养公证书》代替,若申请人与入户人的户口登记在同一户内且关系清晰的无须提供本证明)、迁入地村(居)委会证明;

7.迁入自有房产所在地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已经房管部门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证明),迁入地村(居)证明;

8.迁入单位集体户提供单位户口簿及单位证明;

9.迁入镇(街道)新型社区的提供相关接收证明。

(二)、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入户申请调查登记表》,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三)、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第二联)、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户口准迁证,并持户口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四)、有关说明:符合条件的新莞人入户我市,统一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有自有房产且房产属当地村(居)委会接管户口范围的,迁入自有住房;没有自有房产或自有房产不属当地村(居)委会接管户口范围的,可迁入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或本人递交入户申请时工作单位所在镇街新型社区。受理时限:被评为“东莞市见义勇为好市民”的新莞人,应于评定次日起6个月内提交申请

(五)、收费标准:免收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免收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家庭户口簿工本费10/,户口准迁证工本费4/张,户口迁移证工本费4/张。

(六)、证件有效期:户口准迁证40天、户口迁移证30天。

十四、“优秀新莞人”入户

根据市府办《关于印发〈东莞市“优秀新莞人”评选活动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977 号)的有关精神,被我市评选为“优秀新莞人”的新莞人准予入户东莞。从市政府发文表彰之日起,“优秀新莞人”申办我市常住户口的有效期为两年,其户籍迁入送评镇(街)新型社区居委会。

(一)、须提供证明材料

1.个人申请入户书面报告;

2.“优秀新莞人”《荣誉证书》、《东莞市“优秀新莞人”评选推荐表》复印件(加盖市优秀新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公章);

3.申请人《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属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申请人属已婚(或离婚)的,需提供相应的婚姻登记证件(婚姻关系法律文书);申请人已生育小孩的,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

5迁入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家庭户的,提供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与申请人关系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若属夫妻关系的可用《结婚证》代替,若属父母子女关系的可用《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收养证》、《收养公证书》代替,若申请人与入户人的户口登记在同一户内且关系清晰的无须提供本证明)、迁入地村(居)委会证明;

6.迁入自有房产所在地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已经房管部门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证明),迁入地村(居)证明;

7.迁入单位集体户提供单位户口簿及单位证明;

8.迁入镇(街道)新型社区的提供相关接收证明。

(二)、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入户申请调查登记表》,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三)、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第二联)、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户口准迁证,并持户口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四)、收费标准:免收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免收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家庭户口簿工本费10/,户口准迁证工本费4/张,户口迁移证工本费4/张。

(五)、证件有效期:户口准迁证40天、户口迁移证30天。

十五、东莞市积分制入户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和〈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在申请镇街获得入户资格的申请人,其户口迁入自有产权居所单独立户;不能单独立户的,可迁入申报积分时所在镇街的新型社区。随其生活、居住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获得入户资格的申请人,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发放《东莞市积分制入户卡》。申请人可在6个月内,持入户卡到申请地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入户手续的,视为放弃积分制入户资格。

1.通过积分制入户申请人办理入户手续须提供如下证件、证明材料:

1)《东莞市积分制入户卡》;

2)申请人积分资料明细文本(此项由受理单位负责提供,无须申请人提供);

3)申请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可不用提供)、《居住证》(未满16周岁可不用提供);

4)申请人属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申请人属已婚(或离婚)的,需提供相应的婚姻登记证件(婚姻关系法律文书);申请人已生育小孩的,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

5)迁入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屋证明;

6)入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居)委会意见。

7)迁入镇(街道)新型社区的提供相关接收证明;

8)入户人个人简历及家庭成员身份资料(本项材料只作受理单位对入户人进行户口调查用)。

2.办理流程。通过积分制入户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部门(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入户申请调查登记表》,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第二联)、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户口准迁证,并持户口户口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和近5年内有无违法犯罪证明(申请积分时已提交该证明的无须重复办理),再持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申请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并注销《居住证》。

3. 收费标准:免收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免收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家庭户口簿工本费10/,户口准迁证工本费4/张,户口迁移证工本费4/张。

4.证件有效期:户口准迁证40天、户口迁移证30天。

十六、民营企业投资申办常住户口(纳税入户)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来莞投资、购房等人员申办常住户口暂行办法》(东府〔200280号):凡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连续经营3年并3年累计纳税达到30万元的,可一次性办理3个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业务骨干或其家属户口。

(二)提供的证明材料:

1.企业提出申办常住户口书面申请(注明需入户的业务骨干或其家属的基本情况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表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的纳税证明和完税凭证;

3、属业务骨干的,须提供在企业入职3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可不用提供)

5. 申请人属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申请人属已婚(或离婚)的,需提供相应的婚姻登记证件(婚姻关系法律文书);申请人已生育小孩的,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

6.申请人申请户口迁到固定住所的,需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证明等)、入户人与房主关系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若属夫妻关系的可用《结婚证》代替,若属父母子女关系的可用《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收养证》、《收养公证书》代替,若申请人与入户人的户口登记在同一户内且关系清晰的无须提供本证明);

7. 属育龄人员的提供入户地镇(街)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审查证明;

8、申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居)委意见。

(三)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入户申请调查登记表》,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迁入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第二联)、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户口准迁证,并持户口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五)收费标准:免收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免收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家庭户口簿工本费10/,户口准迁证工本费4/张,户口迁移证工本费4/张。

(六)证件有效期:户口准迁证40天、户口迁移证30天。

十七、民营企业投资申办常住户口(投资入户)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来莞投资、购房等人员申办常住户口暂行办法》(东府〔200280号):在我市投资实业型民营企业累计达30万、50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守法经营,按章纳税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个、2个、3个入户指标。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企业提出申办常住户口书面申请(注明需入户的业务骨干或其家属的基本情况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表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期企业验资报告;

3.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按章纳税证明;

4.申请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可不用提供)

5. 申请人属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申请人属已婚(或离婚)的,需提供相应的婚姻登记证件(婚姻关系法律文书);申请人已生育小孩的,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

6.申请人申请户口迁到固定住所的,需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证明等)、入户人与房主关系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若属夫妻关系的可用《结婚证》代替,若属父母子女关系的可用《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收养证》、《收养公证书》代替,若申请人与入户人的户口登记在同一户内且关系清晰的无须提供本证明);

7. 属育龄人员的提供入户地镇(街)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审查证明;

8.申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居)委意见。

(三)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入户申请调查登记表》,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迁入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第二联)、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户口准迁证,并持户口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五)收费标准:免收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免收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家庭户口簿工本费10/,户口准迁证工本费4/张,户口迁移证工本费4/张。

(六)证件有效期:户口准迁证40天、户口迁移证30天。

十八、国(境)外人员定居入户

(一)经批准来我市定居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入籍、外籍华人复籍、中国公民退出中国籍和华侨、台湾居民以及港澳居民申请回我市定居入户。

(二)所需证明材料

1、港澳居民在我市定居:(1)申请人的港澳身份证、回乡证及回乡定居书面报告;(2)属未成年小孩还须提供出生证明,由拟定居地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监护人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申请人关系证明;(3)原籍村(居)委证明,申请人与拟定居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拟定居地村(居)委会接收证明;(4)拟定居地的房屋证明及申请人与房主关系证明;(5)申请人经济、生活来源证明。

2、华侨在我市定居的,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和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办理入户;

3、台湾居民在我市定居的,凭省公安厅签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办理入户;

4、来我市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和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办理入户。

(三)办理程序

1.港澳居民持相关证明材料的到定居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报公安分局审定,再报市公安局批准,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2.属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入籍、外籍华人复籍、中国公民退出中国籍和华侨、台湾居民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户政科加具意见,再到定居地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制发户口簿。

(四)收费标准:免收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家庭户口簿工本费10/本。

十九、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

(一)我市户籍居民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即办理“农转非”,包括因工作、招工、购房(商品房除外)、建房、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等原因“农转非”的市内户口迁移。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

3.入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居)委会意见;

4.申请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5.申请人已生育子女的,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可不用提供);

6.属育龄人员的,需提供迁入地镇街(管委会)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7.属工作或招工的,需提供用人单位证明、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

8.属购房(商品房除外)、建房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屋证明;

9.属投靠亲属的,需提供被投靠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及关系证明。

(三)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入户申请调查登记表》,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迁入莞城区、虎门镇的户口迁移由市公安局核准,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迁入其他镇街由入户地公安分局核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由市公安局批准同意迁入莞城区(虎门镇)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第二联)、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户口准迁证,再返回迁入地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 “一站式”户口迁移手续。由分局批准同意迁入的,申请人接到批准通知后,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五)收费标准:免收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免收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家庭户口簿工本费10/,户口准迁证工本费4/张。

(六)证件有效期:户口准迁证40天。

二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被监外执行人员入户

(一)200388日起,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200387日前,因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其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应及时登记入户。 200387日前被判处徒刑并注销户口、现被监外执行人员可申请入户。

(二)申报所需的材料

1.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原户口簿、《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教证明书》。

2.被监外执行人员:(1)本人书面申请;(2)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或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决定书;(3)对在原注销户口所在地分局因无本人固定住所且无亲属户口,现已不具备落户条件,需随其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其他亲属)在异地分局落户的,要提交原注销户口所在地分局注销户口证明、身份证编码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及与入户地村(居)委会签署的入户承诺书或出具的证明、及被投靠亲属户口簿、居民身份证;(4)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

(三)办理的程序

1.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持上述证明材料到原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区、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经审核有关资料齐全后应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2. 被监外执行人员到入户地分局户政办证厅(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受理,材料齐全后由受理单位逐级呈批,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二十一、宗教教职人员入户

根据《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宗教团体调配宗教教职人员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可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手续。

(一)申报所须材料

1.个人申请入户书面报告;

2.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批准户口迁移文件;

3.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工作单位证明;

5.入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居)委会意见;

6.属育龄人员提供原户籍地镇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经入户地镇(区)计生部门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厅(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入户申请调查登记表》,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第二联)、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户口准迁证,并持户口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收费标准:免收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免收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家庭户口簿工本费10/,集体户口簿工本费40/本,户口准迁证工本费4/张,户口迁移证工本费4/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