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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户口转入条件

2014-07-29 14: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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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市区网上办理户口工作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户籍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我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关于办理户口、身份证工作规范》、《浙江省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等政策规定》,市政府下发的《关于深化市区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金华市市区范围内户口迁移实行网上办理。户口迁移不再使用《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由户口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包括派出所和办证中心)“一站式”办结。

第三条各派出所或办证中心通过访问市局人口信息中心数据库实现对数据的变动、维护。

第二章 户口登记

第四条 出生登记:按照随父随母自愿申报的原则,凭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母亲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到父亲或母亲户口登记机关办理;父亲或母亲一方不在金华市市区范围内的应出具未落户证明。

199611实行全国统一《出生医学证明》之前出生的未落常住户口人员,可以凭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未落常住户口人员出生情况证明,到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落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出生登记。

第五条 收养子女户口登记:凭《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办理审批手续。

(一)199241《收养法》实施前,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且已经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根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的规定,收养人持有关材料到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收养法》实施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根据《收养法》和民政部关于《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收养人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证》。收养人持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收养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收养人申请书,向其迁入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提出申请,迁入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审核;区公安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迁入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199241《收养法》实施前,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故难以办理收养公证的,收养人持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收养人《居民户口簿》、收养人申请书,到迁入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申请落户,迁入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审核;区公安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迁入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条 现役军人子女户口登记: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军人身份证明办理;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应在军人配偶户口登记地凭《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办理。

第七条 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送回国内抚养的:凭其出生证明、父母和子女回国时持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即可在拟居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中国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指的是持有外国护照,同时又持有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入境的儿童。

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领馆认证。

第三章 户口迁移

第一节户口迁出

第八条 迁往市外户口:凭《居民户口簿》、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办理。

第九条学生户口:凭《居民户口簿》、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办理。

第十条 毕业生分配迁往外市:凭《毕业证》、《毕业生报到证》和学校证明办理。

第二节户口迁入

第十一条坚持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原则,以理由正当为迁移条件,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户口属于市区的集体户而实际居住在农村的凭户口簿和村(居)委会的证明可以迁往常住地乡(镇)非农集体户。

第十三条 结婚迁移:

(一)双方均为农业户口,凭《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结婚证》、迁入地村(居)委会的证明办理。

(二)迁移人为非农业户口、配偶为农业户口,凭《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结婚证》、迁入地村(居)委会的证明可以迁入配偶所在乡(镇)非农集体户。

(三)夫妻双方中迁移人为农业户口、配偶为非农业户口,凭《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结婚证》、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迁入地村(居)委会的证明、配偶父母的申请报告、夫妻及父母的户籍证明,到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四条投靠亲属(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人员户口迁入,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凭子女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到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非农业户口的未婚成年子女也可以投靠非农业户口的父母,但还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二) 夫妻投靠,凭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结婚证》、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到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三) 年老父母投靠子女,凭父母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到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五条离婚户口:凭《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证明办理。

离婚人员(属农业户口)投靠迁回原籍父母户口所在地行政村,还须提供父母申请子女迁入报告、迁入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关系及共同生活居住证明,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申请落户,户口登记地派出所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审核;区公安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户口登记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六条 换房、调配房屋:凭《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明等办理,若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处,办理整户迁移还须提供《结婚证》。

第十七条非农业户口迁入村改居:迁移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凭房产证和迁入地村(居)委会证明;没有房产证的,凭迁入地村(居)委会证明和派出所社区民警出具的确认证明。

第十八条 招生入学:凭《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办理。

第十九条随军迁入:凭所在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批准文件、《结婚证》、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军官任命书或士官证办理。

第二十条 转学的高等院校学生(含研究生):在本省范围内办理户口迁移的,凭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其办理户口迁出和迁入手续;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户口迁移的,须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普通中等专业和技工学校学生转学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分别凭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 退学和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户口迁回原籍:凭原学校退学文件、《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干部、职工调动落户,凭人事劳动部门的户口关系迁移通知或部省属单位内部调动的调令、调入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件、随迁人员户籍证明、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办理。

第二十三条录用公务员户口:凭组织部门出具的《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本人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办理。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户口,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异地引进的人才,凭申请报告、单位证明、人事劳动部门的户口关系迁移通知、《人才引进登记表》、本人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办理;

(二)大、中专毕业生,凭人事劳动部门的户口关系迁移通知、就业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三)具有外省籍本科以上、本省籍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申请在市区落户的,凭学历或职称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以及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办理。

对以上属人才引进的人员,在婺城区、金东区乡()范围内工作的,可在市区实际居住地落户,并提供市区实际居住情况证明。

第二十五条 在我市投资、经商人员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凭单位申请报告、投资证明或年度纳税证明、实际居住证明、落户人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可在市区办理落户手续。

(一)在金华市区投资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迁入市区登记为常住户口。

(二)在金华市区固定资产投资达3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本人、配 偶、未成年子女和企业骨干2(每增加投资10万元可增加1)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迁入市区登记为常住户口。

(三)在金华市区投资10万元以上购买商品房(含营业房)的,并已实际居住的,投资者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凭房屋所有权证、落户人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营业房购房发票办理市区常住户口。

(四)在金华市区投资从事三产,有固定经营场所、连续两年每年上交税收5000元以上的,经营者本人、配偶、未 成年子女可迁入市区登记为常住户口。

(五)外商及港、澳、台、侨胞,在金华市区投资的固定资产达30 万元以上的,可为其在国内的亲属及企业骨干人员2名(每增加投资10万元可增加 1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 实际居住地(含自有房、租住房或单位宿舍)登记为常住户口。

(六)外商及港、澳、台、侨胞在市区投资三产,有固定经营场所、连续二年每年上交税收5000元以上的,其经营骨干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实际居住地(含自住房、租住房或单位宿舍)登记为常住户口。

(七)对()()项人员在婺城区、金东区乡镇投资兴业的,可自愿选择在市区实际居住地落户。

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申请落户的,须随监护人同时迁移,方可申报立户。

第二十六条 市区务工、经商人员、已与务工单位签订有效劳动合同或已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市区务工人员,已依法申领营业执照的经商人员,可以在单位集体户、店铺开设地或住所地落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凭申请报告、劳动合同、养老金缴费凭证或《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书、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时间证明、户籍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一)婺城区、金东区农业人口: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并在市区居住三年以上。

(二)外地农业人口: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在市区居住生活五年以上。

第四章 户口注销

第二十七条 参军入伍: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征入伍通知书》办理,收缴《居民身份证》。

第二十八条出国、出境定居: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定居证(或移民证)或《注销户口通知书》办理,收缴《居民身份证》。

第二十九条 死亡: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收缴《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条 失踪人员: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法律文书办理,收缴《居民身份证》。

第五章 户口恢复

第三十一条漏登记人员户口:办理户口迁移中,发现漏登记户口,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查清情况上报公安分局审核,公安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户口登记地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有原始户籍资料的,凭原始户籍资料上记载情况予以恢复;无原始户籍资料的,由社区民警入户调查,若情况属实,制作调查笔录后,予以恢复,调查材料一并存档。

第三十二条 失踪人员户口:凭法院的法律文书和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办理。

第三十三条 短期因私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的公民回国户口:凭户口注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在原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

“公民短期因私出国”指的是除定居以外事由申请出国(境)或在国外居留未满7年的本市市区公民。持有国外7年以上(含7年)居留证的本市市区公民要求回国定居以及持有港、澳、台地区身份证明的居民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明》或《港澳居民定居证》、《台湾居民定居证》,在拟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回国后符合异地落户条件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公民在领取护照并注销户口后,因故未出国(境)的凭护照在原户口登记地恢复户口。

第三十四条 转业或退伍军人户口:凭市或区安置办出具的《户口介绍信》、安置单位证明办理。

异地落户的,还须提供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第三十五条 刑释、解教人员户口:凭经落户地司法所及派出所签字、盖章的《释放证》或《解除劳教通知书》办理。

异地落户的,还须提供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第六章 变更、更正

第三十六条 姓名:凭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口原始凭据,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不满16周岁的,由派出所所长审批;16周岁以上的,变更理由充分的,户口登记地派出所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审核;区公安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户口登记地派出所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已满16周岁的人改名,没有充分理由的不予更改。

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不予受理。

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人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第三十七条出生日期:凭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口原始凭据或相关户籍资料等充足的证明材料,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由户口登记地派出所受理,户口登记地派出所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审核;区公安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户口登记地派出所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外市县迁入的公民需要更正出生日期的,应由原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情况证明(盖户口专用章)

出生日期变更的原始依据是指出生证、卫生部门的出生档案、防疫证、派出所原始的户籍档案、人事档案(须三份以上不同材料,并盖存档单位公章)等。

第三十八条民族变更:凭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口原始凭据、县级以上民族部门同意变更证明,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由户口登记地派出所受理,户口登记地派出所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审核;区公安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户口登记地派出所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隔代要求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首先应改变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父母已故的可依据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方的民族成份,再根据本人的意愿确定。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均已亡故的,则不再纵向追溯或援引。

第三十九条因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变更、更正出生日期恢复证号和新编证号,必须上省网和市网查询;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在上述内容变更、更正后应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第四十条其他项目变更、更正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相关合法有效证明办理:

(一)户主、与户主关系:原《居民户口簿》、原户主申请变更的书面报告;

(二)其他住址:《房屋产权证》、租赁证或租房协议书;

(三)文化程度:学历证书;

(四)婚姻状况:《结婚证》或离婚证书、死亡证明;

(五)兵役状况:退出现役证明;

(六)血型:医院证明;

(七)身高:当事人到场;

(八)职业、服务处所:单位证明、工作证、劳动合同等。

第七章 分户、立户

第四十一条立户:以一个家庭居住、生活在一处立为一户为原则;多套住房的,可在常住的一处申报常住户口;夫妻在同一城市的原则不分户,一套住房只能立一户;未满18周岁的不立户(除父母均系军人、父母均在国外或父母双亡)。

第四十二条 分户:子女结婚、经济独立且分开生活,凭本人申请、原《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村(居)委会分户证明办理。

未婚成年人分户还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同意分户证明。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户口注销、恢复、项目变更、更正、分户、立户由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办理。

第四十四条征地拆迁: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定拆迁用地范围后,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居民户口的迁入、分户。暂停期间内,因出生、婚嫁和军人复转退、离退休、 大中专院校学生、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办理,不得以房屋拆迁为由限制落户。迁入人员的名单及时抄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非整户迁移户口:因非整户迁移(主要是户主迁移的)造成家庭登记关系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登记机关在办理迁移手续时为该户做相应变更,并在户口簿扉页上手工改动户主姓名,加盖办理户口条戳,并在常口查询状态下重新打印内页,签注经办人姓名。

第四十六条迁移差错户口:在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手续过程中,如出现差错的,必须到“恢复”模块中找到该人,恢复信息后,再重新办理迁移登记。

第四十七条 实行网上户口迁移后,各派出所在做好迁出、迁入、出生、死亡、变更、移入六项登记的同时,每周的星期五下午下班前,对市区范围内本所移出人员进行检索,注销《常住人口登记表》,注明注销原因,加盖注销章,并分类归档,装订成册,与其它户籍资料一同纳入档案管理,长期保存。同时对移出人员情况逐一进行登记造册。

第四十八条网上办理迁入、迁出、变更、更正可变项目,补充采集漏项、缺项时,应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户口申办人确认无误并签字,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手续结束后,及时将《出生医学证明》、《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等原始证明材料整理归档,以便管理和查询。

第五十条 市局、分局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网上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确保人口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九章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所涉及的地域范围,是指婺城区、江南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东区进行各类户籍登记工作以及各类户口申报工作的户籍管辖区内的行政区域。

第五十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家庭关系证明是指《结婚证》或由公安机关或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的关系证明;实际居住证明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派出所社区民警出具的居住确认证明、居住单位宿舍的单位证明;租赁证明是指房管部门提供的租房卡;婚姻状况证明是指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

第五十三条:金华市区外迁入,需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的,按本规范所要求的材料和程序办理。本规范没有审批(核准)程序规定的,均为当场办理。

第五十四条 本规范自200671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范由金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