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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住房失信联合惩戒

2018-11-21 22: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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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出租住房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工作方案

昆政办发〔2018197

20181031日,昆山市出台了《关于对出租住房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工作方案(试行)》,违规出租将受到联合惩戒。

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出租住房领域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社会法人及自然人等责任主体,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管理企业(以下统称失信社会法人);失信社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具有失信行为的房屋所有人、出租人、承租人(以下统称失信自然人)。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市信用办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将对上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失信主体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联合惩戒,根据失信主体的严重程度,采取惩戒措施。一般失信行为将被约谈;较重失信行为将被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名单,同时视情况实行停水、停电限制等惩戒;严重失信行为将被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在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市场准入、供水、供气、供电、金融信贷等管理工作中予以限制和惩戒;在评先评优、资格评定、职称评定、社会福利发放、财政经费补贴、政府优惠政策支持、财政供养辅助性岗位人员录用等管理工作中,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自然人,以及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社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予以限制或惩戒。全市机关单位、国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较重或严重失信行为,抄报市监委、市委组织部。

一般失信行为

1. 将居住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2. 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

3.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较重失信行为

1. 在居住房屋内开展不属于苏州市《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可以利用城镇住宅从事的相关经营活动的。

2. 在居住房屋内开展属于苏州市《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可以利用城镇住宅从事的相关经营活动,但未办理营业执照、应当取得但未取得相关许可的。

3. 获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未向本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便进行经营活动的非法房地产经纪机构。

4. 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

5.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出租房屋消防设施、器材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7. 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一般失信行为或者1年内发生一般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8.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失信行为。

严重失信行为

1.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

2.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者未经房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擅自实施改造出租的。

3. 房屋管理企业、房屋所有人、出租人出租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

4. 将小区地下储藏室、厨房和卫生间等不适宜居住场所出租供人员居住的。

5.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者未经房屋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在10层及1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擅自搭建违法建筑的。

6.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或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7. 被发现火灾隐患和违法违规问题,不停产停业停租进行整改的业主、出租人及承租人。

8. 因不落实主体责任而被采取停电停水等措施的业主、出租人及承租人。

9. 出租房卧室内使用明火或者擅自安装门窗障碍物的业主、出租人及承租人。

10. 电动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的。

11. 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者1年内发生较重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12.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