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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社会抚养费标准

2014-12-19 21: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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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财教〔201353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57号令)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既是落实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的客观要求,也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的现实需要;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造“阳光计生”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强行风建设的重大举措。近年来,各地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57号令)和《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911号)的要求,切实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为遏制政策外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环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方面还存在执法不严、征收率低、资金使用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重要意义,坚持依法征收、文明执法、规范使用、强化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我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人口计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严格依法依规征收社会抚养费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57号令)和《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911号)的规定,严格依法依规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一)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是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除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委托书》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征收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或者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严格依法履行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做出征收决定、送达和执行等法定程序。委托乡镇(街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照法律法规的授权,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严格执行自由裁量报批审查程序,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随意减征免征社会抚养费。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要文明执法,遵守人口计生群众工作纪律,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严禁借征收社会抚养费之机损坏群众财物、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向乡镇(街道)、村(居)或个人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不得将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况同单位或个人利益挂钩,严禁以罚代生、“放水养鱼”。

三、切实加强社会抚养费的监管力度

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严格执行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制度,严禁打白条或使用其他收费票据;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社会抚养费征收台账和征缴账簿,各征收单位应做好社会抚养费个案信息录入及档案资料整理保管等基础性工作。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滞纳金以及没有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不再退还的保证金必须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要求,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县级国库,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严禁坐收坐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社会抚养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主要用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弥补社会抚养费征收成本费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人口计生的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基层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需要,严禁按比例返还社会抚养费,严禁以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作为标准拨付人口计生事业经费的行为。

各地要加大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检查监督力度。市、县两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要尽快组织力量,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从严查处乱收、截留、挪用社会抚养费等违法违规问题。省将在适当时候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明年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各地要对自行出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方面的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凡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57号令)、《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9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一律废止。

请将此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乡(镇)、街道。各地自查情况由市州汇总,写出书面报告,于20131031之前分别上报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和省人口计生委(财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