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探长! 请登录 | 免费注册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省市层级 >  正文

湖北社会抚养费标准

2014-12-19 21:37:16

分享到:
关闭 打印 关注 0 阅读 1739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卫生计生办发〔20142

各市、州、县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于去年对包括我省在内的几个省份开展了社会抚养费征收专项督查,为加强对督查中反映征收管理不规范问题的整改,印发了《关于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指导函〔2013398号)。为贯彻落实国家《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建设

(一)严格计征标准

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制定并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对年收入明显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应会同工商、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核实其实际收入,确定征收数额,保障征收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二)细化分期缴纳规定

完善分期缴纳制度,明确分期缴纳的条件,明确首次征收金额,严格落实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期缴纳集体审批制度。对分期缴纳对象,要签署分期缴纳协议,加大后续催缴力度。严禁变相降低征收标准行为。

(三)建立异地征收协调制度

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征收管辖,落实征收责任。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协调异地征收工作,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区域协作机制,采取签订区域协作协议、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搭建信息交流平台等多种形式,加大异地征收案件执行的力度。预防和减少规避缴纳社会抚养费现象。

(四)认真清理相关文件

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抓紧清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相关文件,对有“社会抚养费全部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社会抚养费按县乡比例分成”内容的文件规定要及时修订。

二、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

(一)规范征管权限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社会抚养费法定征收主体。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也可以委托卫生计生执法机构承担有关具体工作。征收数额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生育案件一般应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直接组织征收。对于委托乡镇(街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征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受委托的乡镇(街道)不得再委托个人或村(居)民委员会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严格征收程序

严格执行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作出征收决定、送达、执行、结案存档等八个程序。落实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立案审批制度,社会抚养费案件调查取证至少有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其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调查应制作笔录和调查报告。调查终结后,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政法机构应对案件调查笔录和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如实出具审查意见。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征收社会抚养费金额、理由和依据征收决定送达前,不得征收社会抚养费。要做好社会抚养费案件归档工作,对未足额征收的对象,不能做结案处理。

(三)加强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

加强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工作,对具有缴纳能力、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加大社会抚养费追缴力度,对历年来欠征对象进行摸底排查,建立电子台帐,落实追缴措施。在卫生计生部门机构改革中,要稳定和加强卫生计生执法队伍,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德才兼备的干部充实到执法机构,为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三、严格执行上缴国库制度

统一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一般非税收入票据,完善社会抚养费票据领用、使用、缴销、保管制度,规范票据管理。严禁以其他票据代替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严禁打白条。社会抚养费应当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直接交入财政指定账户,并及时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切实做到票款分离、收支两条线。严禁私设账户滞留不缴,严禁截留、挪用、坐支,严禁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和按比例返还。

四、强化征收工作纪律

坚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严格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落实国家“四缓收”规定,不得违法设置任何前置条件。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和法制教育,做好与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的沟通协调。对因社会抚养费征收发生恶性案件的,坚决予以一票否决。

五、加大检查督办和问责力度

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依据、标准、年度征收总额,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大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力度,定期开展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省卫生计生委将组织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专项督查,并将落实社会抚养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列入年度目标管理,严格进行考核。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要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报送年度征收情况

各市、州要认真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信息统计工作,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员人口信息系统。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督促所辖县(市、区)如实填报2013年征收情况报表,并于2014215日前将汇总情况表通过OA办公系统报送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4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