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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2014-11-12 10: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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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制度

1、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及时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2、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要及时主动地将材料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

3、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经常地有计划地收集、补充档案材料,做到一季度一小收,半年一大收,年终一总收。同时要在半个月内,将收到的材料归入档案袋内,每两年装订入卷归档一次。

4、收集的档案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材料必须真实、完整齐全、手续完备、文字清楚、对象明确,并写明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

5、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收集材料登记工作。

6、档案材料必须统一使用16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墨水笔复写纸书写。

二、人事档案保管保密制度

1、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设置专门的档案库房、查阅室和办公室,不得在库房内阅档或办公。

2、库房内要配备空调、除湿机、灭火器、温湿度计、防腐剂等设施,达到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光、防蛀等“六防”要求。

3、干部人事档案必须存放在铁质档案柜内。

4、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5、库房内严禁吸烟。库房和档案柜要保持清洁,不准堆放杂物。

6、要经常检查档案的保管和保护工作,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建议,改进工作。

7、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档案内容,不准用电话索问或提供干部的全面情况和涉及政治历史或其它重要问题的档案材料。

8、档案工作人员不准携带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个人不得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材料。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要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三、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1、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时,应有两名中共常员,并填写《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

2、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3、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同志必须严守纪律。只准查(借)阅有关部分,不得翻阅全部档案。

4、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时,要爱护档案,注意保持档案整洁,严禁在材料上圈划、涂改,不准折叠、拆换、抽出、增添和损坏档案材料。

5、未经批准,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擅自摘抄、拍摄、复制档案内容。

6、查(借)阅的干部人事档案必须保证绝对安全。要严格保密,妥善保存,不准转借,不准从中抽走档案材料,不准交无关人员和干部本人翻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7、未办理借档手续的不得借用干部人事档案。借用档案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如超过借用期限仍未使用完毕时,借用单位应及时向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说明需延期使用的理由,经同意后方可续借,续期一般不超过7天。逾期不还者,要查明原因,对无故越期者要进行批评教育。

8、严禁在阅档时喝水、吸烟,谨防损坏档案。

9、档案出库时,要先清点后付出,收回档案时要先清点后归位。

四、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1、接到有关干部的任免、调动文件或领导指示后,要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2、转出的干部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要求,整理装订成册,一次性转出。

3、转递档案必须详细填写《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并与档案一道密封,加盖密封章。

4、转递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党员干部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5、档案转出后,必须在档案花名册上注明何年何月转往何处,以备查考。

6、接收单位应及时催要干部人事档案,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要立即退回,并限期在10天内整事好后再报送。对收到不属于管理范围的干部人事档案,要立即退回原转出单位。

7、对接收的干部人事档案进行认真检查核对,确认无误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若发现缺少材料,应在回执上写明。逾期一个月未退回执的,转出单位应写信催回,以防丢失。

8、对接收的干部人事档案,须认真登记、编号,及时入库。

9、干部调配、任免工作等部门应将干部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并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