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绿卡纳税指南01
2014-02-02 23:18:18
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对持有绿卡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金融机构的影响
美国于2010年3月18日通过了《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以下简称 “FATCA”)。FATCA主要目的在于加强对美国人(包括美国公民和绿卡持有者1)的海外投资的税收征管,防止美国人通过海外账户逃避纳税。其中,一百万美元以上的个人账户、外资企业将成为美国政府重点关注对象。FATCA要求协议合作的外国金融机构(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s,以下简称“FFIs”)提供美国人个人账户信息或其所拥有的境外实体的账户信息。FATCA实施后,美国以外地区拥有高额资产的美国人很可能需要缴纳大额税金;就金融机构而言,根据相关机构的预测,FATCA将使其增加大约3000万美元的合规成本。
FATCA原计划于2013年1月1日正式生效,然而美国财政部及美国国税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以下简称“IRS”)分别于2012年10月26日及2013年7月12日宣布推迟FATCA的生效日期,现定于201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截至2013年7月12日,美国已与英国、丹麦、墨西哥、爱尔兰、瑞士、挪威、西班、德国和日本九个政府之间签署协议,支持FATCA施行,另与近百个国家和地区正处洽谈之中。根据外交部官方网站2公布的《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经济对话联合成果情况说明》, “中美双方承诺尽最大努力在法定截止期2014年1月前就FATCA的实施达成政府间协议。为寻求FATCA实施的合作方案,美国财政部、IRS、中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承诺在2013年夏天尽早开展下一轮讨论。”但在IRS又一次宣布推迟FATCA的生效日期后,没有关于FATCA中美政府间协议的最新进展。
FATCA适用于“Withholdable Payment”,即“可扣缴给付项目”。“可扣缴给付项目”包括如下项目:(1) 来源于美国的任何利息(包括投资利息和原始发行折价)、股息、租金、专利权费、工资、年金、许可费等以及其它定额或可确定的年收入、收益或其他定期收入、收益;(2)有关可以产生美国来源所得的资产处分价款(如销售和处置资产等),包括出售或处分美国公司所发行股票或债券而获得的价款;(3)由美国银行的外国支行支付的利息价款。
1、根据美国国税局发布的《绿卡持有者纳税指南》的相关规定,美国绿卡持有者不论是居住在美国,还是居住在美国以外地区,只要绿卡持有人是合法的美国永久居民,便有义务申报在全世界范围内不论以何种方式获得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薪资收入、海外银行账户、股权或股票等投资收益等。
2、http://www.fmprc.gov.cn/mfa_chn/zyxw_602251/t1058578.shtml。
3、根据FATCA相关条款,央行等特殊金融机构可以申请豁免。
4、理论上,根据现行的《中美税收双边协定》,代扣所得税税率为10%,且税基应为利润而不是付款,因此,一旦中国金融机构依据FATCA被征收30%的预提所得税,可以依约退回20%的预提所得税。
FFIs是指外国金融机构,包括从事如下业务的任何非美国金融机构:(1)以收受存款为经常性业务;(2)为他人持有金融财产为主要业务之一;(3)主要从事或受托从事投资、再投资、买卖证券等业务。前述的范围非常广泛,我们理解非美国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PE基金、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都可被视为FFIs3。
一般而言,FFIs必须与IRS订立一份协议(以下简称“FFI协议”)。为使FFIs适当地履行其报告义务,其应当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与IRS签订FFI协议。另外,IRS已于2013年8月19日成立在线登记网站供FFIs进行在线注册,以期FFIs于2015年3月31日起进行2014年美国账户信息申报,该注册必须在FFI协议的生效日或2014年7月1日(以最晚时间为准)前完成。为了促使FFIs向IRS提供信息,FATCA规定如果FFIs不与IRS签订FFI协议或不按规定履行申报义务,那么对于应支付给该FFIs且来源于美国的款项(即上述提及之可扣缴给付项目,包括其所持有的美国投资处置收入、美国股票股息收入以及美国债券和QDII(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境内合格投资者)的利息收入等等),IRS可以要求支付方扣缴上述款项30%的预提税4。根据前述FFI协议,参与的FFIs应该履行如下主要义务:(1)对于其账户持有人负有通过进行尽职调查以鉴别是否为美国人的义务;(2)每年向IRS汇报在其设立的美国账户的信息;(3)针对某些付至拒绝合作账户持有人或不参与合作的FFIs的款项,扣缴30%的税款,然而前述处理仅适用如下三种情形:前述款项是支付给(i)未参与FATCA的FFIs;(ii)账户的个人持有人未能提供足够信息以便确定其是否属于美国人;(iii)账户的外国机构持有人未能提供足够信息以便确定其是否持有美国来源的实质性权益。
对于具有如下六种美国身份标记之一的账户,FFIs有义务更加严格的仔细审查,以鉴定该等账户是否为美国账户:(1)有迹象显示账户持有人是美国居民或美国公民;(2)账户持有人的信息中保函所在地为美国地址;(3)账户持有人出生地为美国;(4)账户持有人通讯地址仅包含一个邮寄地址;(5)账户持有人授予拥有美国地址的人代理权;(6)可以向美国境内账户汇款或者受到来自美国的指示。对于个人存款账户金额少于5万美元或者具有现金价值25万美元以下的保险或年金协议,免于审查。对于机构的账户,现有机构账户金额少于25万美元,免于审查。无论对于个人还是机构,账户余额以FFI协议生效日当日账户余额为准,此外,账户金额于任一年年底累计超过100万美元,则需重新审查。
就美国账户的个人持有人而言,FATCA 要求美国纳税人在其年度申报时就其持有的超过5万美元的海外金融资产填写《8938表》。如果未能申报海外金融资产,则会面临1万至5万美金的罚款。
FATCA的实施对于中国人或者中国金融机构有如下影响:
1、对于拥有美国国籍、美国护照、在美国出生、持有美国绿卡或者符合“实质居住测试”条件的任何个人,都需要考虑FATCA对其全球征税的影响。符合申报条件的美国公民或美国永久居民应就其海外的资产向美国政府申报,否则,将可能面临五万美金以内的罚款、甚至是判刑的处罚。即便是放弃美国国籍,根据相关规定,放弃国籍者也可能被要求补交放弃国籍前未申报海外资产而少缴的税金、甚至是罚款。
2、对于中国的金融机构而言,其必须向美国国税局报告其美国客户的信息,如前所述,其财务成本及经营负担必然增加;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协议或不按规定履行申报义务的金融机构将被强行征收来源于美国收入30%的预提税。此外,如果按照FATCA的要求还涉及到中国法下对于信息保护的法律冲突问题,金融机构也有可能因披露客户信息而丢失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