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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电子商务办法

2016-09-24 22: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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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

金政办〔201616

为扎实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根据国家、省、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有关政策,特制定以下奖励扶持办法。

一、支持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做大做强(不超过300万元)

1、对在本县注册的B店年度营销额首次达1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在2015年基础上净增1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净增2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

2、对在本县注册的C店年度营销额首次达10万元以上的给予05万元奖励,达到20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奖励。在2015年基础上净增10万元以上的奖励05万元,净增20万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

3、本县注册纳税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且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平台年度销售额达2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后,按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

4、对县内企业在天猫、京东、苏宁易购、1号店等知名第三方网络平台新设立品牌旗舰店(B店)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县内注册纳税企业通过业务外包实行网络销售代运营,且年度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按实际支付服务外包费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5万元。

6、本县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网上年交易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且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7、对企业在亚马逊、eBay、速卖通、淘宝、天猫、京东、苏宁易购等国内外有影响力的电商平台,开展县内特色产品专场网络促销活动,活动期间网上零售额超过 100 万元以上的,按其总零售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 6万元。

8、对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年出口额达 20 万美元以上的,给予 1 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每超出 10 万美元再给予 0.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 3 万元人民币。

9、对电商企业租赁电商园区、电商大厦房屋用于电商运营,且年度销售额达300万元以上的,按租金的3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6万元。

10、对整体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电商整体入驻率超过80%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达1.5万平方米以上,电商整体入驻率超过70%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上述条款企业营销额(销售额)中本县农产品比例必须达50%以上。

二、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不超过350万元)

11、对知名电商企业与县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实施县域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运营服务中心和平台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装修)和相关软件投入部分,按协议约定给予补助或实施建设。

12、对县内企业开办仓储式电子商务供货平台、综合性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且年度营销额达3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后,按不高于平台建设实际投资额(包括建立平台所需的软件、硬件、系统集成、运行维护及必要的固定资产投入等)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

13、对在本县建立的办公和经营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实际运营1年以上,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集仓储、商超、代发货、物流配送等多功能于一体,为全县网商提供产品展示、信息收集、代发货、代仓储、电商运营方案策划、代运营、网商培训等服务的综合性地方特色产品网销平台,且年度营销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后,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4、本县设立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县域营销特色馆及智慧超市建设(不超过150万元)

15、对企业建设的线下特色产品展销馆(必须建在县内,且线上营销额达100万元以上)和线上利用第三方平台建设的特色馆营销运营服务等新增固定资产投入部分,给予30%的一次性补助,每个特色馆不超过15万元。对线上年营销额达200万元以上的特色馆,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费用补助。

16、对商场、超市开展智慧超市建设,实行传统销售方式与网上下单、线下配送相结合销售模式的,给予不超过新增固定资产投入部分3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

四、支持电子商务培训(不超过250万元)

17、对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商企业、培训机构、协会等按照总体培训方案开展的不同类型的电子商务培训,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全县性普及培训80/.天,乡镇普及性培训180/.天,专业性技能培训260/.天。

五、支持村级电子商务村级服务网点及电商专业村建设(不超过200万元)

18、对符合省级建设标准,产生积极社会效益,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的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网点,区分不同情况给予021万元/个的补助(原则上一般行政村1个,3500人以上村可以设置2个)。

19、对围绕县域八大农业主导产业和旅游产业,积极组织开展电商专业村打造,行政村新增电商40家以上、总数达50家以上的,按2万元/村给予所在乡镇政府一次性奖励。

20、开展电子商务村级示范服务站评选活动,每年评选10个示范服务站(网络服务年交易额需达20万元以上),给予每站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电子商务宣传发动等工作(不超过30万元)

21、对有关单位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宣传发动工作,对经主管部门批准参加各种电商考察、会议和学习交流等活动的,适当予以经费支持。

七、支持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服务体系建设(不超过400万元)

22、对县内物流快递企业面向本县农村开展电子商务综合物流信息服务及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新增设备、软件等固定资产投资的,给予不高于30%的一次性补助。

23、对入驻县政府或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的电子商务园区、商贸物流园区的物流快递企业,给予连续两年的租房补助,第一年补助100%,第二年补助60%,单个企业年补助不超过4万元。

24、对在县城以下新建快递网点,并与村级电商服务站建立快递业务关系、实际运行3个月以上的物流快递企业,给予每个网点0.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支持电商示范企业及自主品牌建设(不超过170万元)

25、对成功争创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分别给予建设管理单位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6、对成功争创省级、市级、县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7、对年网上销售量超 2000 单的农产品电商企业建立产品质量溯源体系的, 给予实际投资额 30%的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奖补不超过 10 万元。

28、对县内电商企业线上自有品牌产品新获得市级知名商标或市级名牌产品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获得省级著名商标或省级名牌产品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附则

29、奖补资金由符合条件的主体自行申报,经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30、当年发生食品安全、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违法事件的电子商务企业(网店),取消其享受奖扶政策资格。对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将依法追回骗取的奖补资金。

31、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奖补扶持政策。

32、本暂行办法有效期为2016年度,物流配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补助可延长至2017年度。

33、本暂行办法由县商务和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金寨县人民政府

201685